「消防」一詞,系日本語,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這個詞。最早見於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倉郡的《王人帳前書》,有「發生火災時,村中的『消防』就趕到」的記載。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詞開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消防」一詞的出現,充分反應了當時中日兩國文化交流密切。火災與消防是一個非常古老的命題。在各類自然災害中,火災是一種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發生頻率很高的災害。這種災害隨著人類用火的歷史而伴生;以防範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古稱「火政」),也就應運而生。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全社會成員的關心、重視、支持、參與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會性;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豐收的一切領域之中,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在生產的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對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對生產一時失神、失控、失誤,就有可能釀成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經常性;縱觀多年來火災事故教訓,儘管致災原因複雜,但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火災乃源於一人一事一時之誤,這使我們進一步明確了一條真理,只有廣在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才能控制、消除火災事故的發生,這又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群眾性。行政管理根據消防管理體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防火責任制度,各級防火責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職責技術管理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設備及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城市生活現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同時加強技術管理。法制管理措施建國以來我國先後制定和頒發了各促消防法規,包括消防法、規定、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等100多部,同時,各地公安機咩通過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和修訂發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規,通過上下結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國家、地方、部門法律、法規相結合,行政法規與技術規範相配套的消防法制體系,基本上實現了各行各業開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納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軌道。
消防怎麼解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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