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把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將黨內法規細化具體化,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彰顯政治性。xx年10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黨章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任務,充實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完善了黨的紀律建設內容。
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最高規則,其他法規制度無一不是源自於黨章、從屬於黨章,是黨章要求的延伸和具體化。準則是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的基本規定,在黨內法規體系中位階比較高,僅次於黨章。《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此次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的新規定新要求細化具體化,切實維護黨章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注重落實準則要求,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銜接,增強制度合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將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案查處的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違規決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的變換手法公款旅遊,「四風」問題隱形變異;有的通過股票內幕交易大發橫財,非法獲利;有的涉黑涉惡,充當「保護傘」;有的作風漂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有的家風不正,家族式腐敗問題突出,等等。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如,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列入違反組織紀律範疇;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為名變相公款旅遊,進行股票內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被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範疇;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行為被納入違反群眾紀律範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於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行為被列入違反工作紀律範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納入違反生活紀律範疇。《條例》將原來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等6類。
在「分則」部分,分設「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6章。
《條例》舉一反三、以案明紀,紮緊制度籬笆,促使廣大黨員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築牢不可觸碰的底線。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問題。此次修訂《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將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在黨的各類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任其發展,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最終都會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必須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條例》更加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設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違紀條款。
《條例》分則政治紀律部分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數在六項紀律中居於首位。例如,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首要分子從嚴處理;將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重大事項、誣告陷害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等等。
四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紀法貫通,首要的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還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
《條例》在堅持紀嚴於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規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原《條例》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條例》去除與國家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強調把紀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紀法分開。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複規定,共刪除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條款。其二是紀嚴於法。《條例》對黨員違紀行為作出比法律更嚴格的規定,一些儘管屬於不違法的行為但要受到黨紀約束。
比如遇危不救行為,即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三是紀在法前。《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作為黨紀處分工作的原則,規定要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同時,在刪除與國法相重複的內容後,對於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條例》區別五種不同情況,分別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實現黨紀與國法有效銜接。
此次修訂《條例》,突出黨紀特色,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紀律要求,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螺栓越擰越緊。
五是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作風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最新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和反腐敗鬥爭,三年來的豐富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充分體現了這方面的實踐成果。比如,總結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四風」實踐成果,增加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違紀條款。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將「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列入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紀律處分。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檔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
突出群眾紀律,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等違紀條款。《條例》也增加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詳的內容,例如,第5條增寫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第7條第2款增寫了「三個重點」,即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此外,《條例》還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深化對管黨治黨規律的認識,創造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做法。比如,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持續強化不敢、知止氛圍;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形成強大震懾;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為脫貧攻堅提供有力保障等。新修訂的《條例》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總結提煉為黨規黨紀,實現了制度建設與時俱進。
一是將黨內法規細化具體化,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彰顯政治性。xx年10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黨章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任務,充實了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完善了黨的紀律建設內容。
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最高規則,其他法規制度無一不是源自於黨章、從屬於黨章,是黨章要求的延伸和具體化。準則是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的基本規定,在黨內法規體系中位階比較高,僅次於黨章。《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此次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的新規定新要求細化具體化,切實維護黨章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注重落實準則要求,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銜接,增強制度合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將違反黨的紀律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案查處的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違規決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的變換手法公款旅遊,「四風」問題隱形變異;有的通過股票內幕交易大發橫財,非法獲利;有的涉黑涉惡,充當「保護傘」;有的作風漂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有的家風不正,家族式腐敗問題突出,等等。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如,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列入違反組織紀律範疇;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為名變相公款旅遊,進行股票內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被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範疇;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行為被納入違反群眾紀律範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於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行為被列入違反工作紀律範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納入違反生活紀律範疇。《條例》將原來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等6類。
在「分則」部分,分設「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6章。
《條例》舉一反三、以案明紀,紮緊制度籬笆,促使廣大黨員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築牢不可觸碰的底線。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問題。此次修訂《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將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在黨的各類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任其發展,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最終都會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必須把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條例》更加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設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違紀條款。
《條例》分則政治紀律部分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數在六項紀律中居於首位。例如,增加對搞山頭主義、製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首要分子從嚴處理;將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重大事項、誣告陷害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等等。
四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紀法貫通,首要的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還必須接受更加嚴格的紀律約束。
《條例》在堅持紀嚴於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規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原《條例》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條例》去除與國家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強調把紀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紀法分開。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不再作重複規定,共刪除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條款。其二是紀嚴於法。《條例》對黨員違紀行為作出比法律更嚴格的規定,一些儘管屬於不違法的行為但要受到黨紀約束。
比如遇危不救行為,即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三是紀在法前。《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將「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作為黨紀處分工作的原則,規定要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同時,在刪除與國法相重複的內容後,對於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條例》區別五種不同情況,分別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實現黨紀與國法有效銜接。
此次修訂《條例》,突出黨紀特色,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紀律要求,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螺栓越擰越緊。
五是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作風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最新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和反腐敗鬥爭,三年來的豐富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充分體現了這方面的實踐成果。比如,總結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對「四風」實踐成果,增加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違紀條款。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將「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列入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紀律處分。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檔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
突出群眾紀律,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等違紀條款。《條例》也增加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詳的內容,例如,第5條增寫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第7條第2款增寫了「三個重點」,即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此外,《條例》還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等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深化對管黨治黨規律的認識,創造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做法。比如,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持續強化不敢、知止氛圍;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形成強大震懾;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為脫貧攻堅提供有力保障等。新修訂的《條例》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總結提煉為黨規黨紀,實現了制度建設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