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過程中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是認知上有「誤區」。主要表現是:個別單位、部門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同於一般的單項工作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這個事關係統全局性問題,僅僅看成是某一個或者是幾個主要領導人的事情,認為與本部門和本人無關,只要認認真真把業務工作抓上去就行了。
二是責任上有「盲區」。個別單位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責任制只滿足於一般部署和要求,具體指導、過問和檢查落實不夠。有的單位責任制領導小組形同虛設,「一崗雙責」只是停留在紙上,掛在牆上,小組成員很少去認真研究、分析和主動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追究上有「庫區」。主要表現是:有的單位對有影響本單位目標考核的違紀違規案件,能捂則捂,能遮則遮,凡事講「勾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怕影響單位經濟利益;有的單位出了責任問題,由於工作職責不清,任務不明,很難確定對誰進行追究;
四是考核上有「統區」。由於缺乏科學的考核體系和方法,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客觀性受到置疑,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逐漸削弱,考核結果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同時,廉政考核和勤政考核合二為一的現象普遍存在,勤政考核取代廉政考核的趨勢明顯。
二、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的有關建議
第一、夯實組織機制,落實「主體責任」,使責任制工作實現由「要我抓」到「我要抓」,由「被動抓」到「主動抓」,由「部門抓」到「全員抓」的轉變。堅持「黨委(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責其職」的領導體制。各單位「一把手」要把「一崗雙責」真正落到實處,「一把手」重視是核心,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其它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始終,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的工作制度。黨組織領導帶隊考核制度,上級黨組織領導同志在任期內,必須親自參加一次以上對下級班子和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同時不定期帶隊進行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每年要在民主生活會、幹部職工大會上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作專題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定期會議制度。至少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細化責任目標,責任分解到位,要突出解決「誰來抓、怎麼抓、抓得怎麼樣、抓不好怎麼辦」的問題。責任分解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基礎,也是實施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與獎勵的前提。因此,責任分解應當遵循「明確、具體、量化、可行性」的原則,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明確」,就是要層層分解責任目標到有關職能部門和具體人,不能使責任目標太籠統和原則化、概念化、公式化,「責任狀」一簽了之,沒有什麼實質意義;「具體」,就是要區別不同情況,突出單位特色,按各單位實際確定責任目標;「量化」,就是要看得見、摸得著,賦予責任者具體的工作任務與標準,使之知道該如何做,不該如何做,便於追究、獎懲,為了保證黨風廉政考核的系統性,必須創新廉政考核內容,實行內部考核和外部評價的有機結合。在內部考核方面,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預警機制、履行職責、執行紀律、接受監督、查案懲處」等五個方面。在外部評價方面,主要考察社會公眾對當地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的親身感受和主觀認知,主要包括「幹部作風、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廉政效能」等四個方面。幹部作風主要包括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和學習作風等;依法行政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監督、行政救濟、政務公開等;廉潔從政主要包括自我約束、公務節儉、職務消費、職權運用和幹部選拔等;廉政效能主要包括落實中央或上級政策、黨政部門辦事效率、懲治腐敗、社會風氣以及經濟與社會發展等;「可行性」,就是責任目標要定得合適,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便於責任者執行落實?
第三、嚴格責任考核,做到獎懲分明,對考核對象,特別是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精確的判斷。必須依據目標制訂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考核程序,力求規範、科學、有效,要堅決維護考核的嚴肅性,逐條逐項全面檢查,防止走馬觀花,既要聽單位領導彙報,更要聽群眾評說,既要考察面上的工作,更要研究深層次的問題,既要做到全面檢查考核,更要突出敏感性的問題,既要量化測評打分,更要看實際工作成效,切忌以一般性的檢查代替責任考核,杜絕打「人情分」、「印象分」的問題,防止高分掩飾下的問題和隱患。責任考核的終極目的在於總結推動下一步的責任制工作,獎懲則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為此,責任考核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業務工作相結合;二是與領導幹部的獎懲相結合;三是與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相結合;四是與記功、評選先進相結合。總之,考核工作要全面過細,認真紮實,獎優罰劣,視實際情況,對在責任制考核中成績優秀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宣傳,優先提拔使用、晉職晉級;對評定不稱職的,或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警示、誡勉、通報、免職、降職降級,使無為者無位,觸動其思想靈魂。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向責任對象發出《預警告知書》,適時提醒並督促解決;對存在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落實,並對牽頭責任單位發出《督辦通知書》,責成其及時有效地解決其牽頭範圍內的問題。
第四、強化責任追究,嚴肅執行紀律,使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責任追究意識,做到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定的,都要追究責任,決不放縱袒護、姑息遷就。一是要開展領導問責。對責任制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領導班子,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的評優資格,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連續考核兩次不合格的,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問題嚴重的要追究黨紀責任。對於年度考核排名靠後的領導班子,實行公開曝光並實施末尾誡勉,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調離直至免職。二是要實行責任再追究、向上追究和終生追究。發現應追究而未追究或追究明顯偏輕的問題,應責令下級黨組織再追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因失察失管致使下屬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應向上追究,追究主要領導、直接領導的責任;對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出現問題的依法依規實行終生追究,避免責任對象的短期行為和僥倖心理。三是要突出責任追究的重點。把組織人事、財務管理、物資採購、基建工程、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等職能部門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部門,把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主管、分管範圍內出現違紀違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
一是認知上有「誤區」。主要表現是:個別單位、部門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同於一般的單項工作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這個事關係統全局性問題,僅僅看成是某一個或者是幾個主要領導人的事情,認為與本部門和本人無關,只要認認真真把業務工作抓上去就行了。
二是責任上有「盲區」。個別單位班子及其成員貫徹落實責任制只滿足於一般部署和要求,具體指導、過問和檢查落實不夠。有的單位責任制領導小組形同虛設,「一崗雙責」只是停留在紙上,掛在牆上,小組成員很少去認真研究、分析和主動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是追究上有「庫區」。主要表現是:有的單位對有影響本單位目標考核的違紀違規案件,能捂則捂,能遮則遮,凡事講「勾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怕影響單位經濟利益;有的單位出了責任問題,由於工作職責不清,任務不明,很難確定對誰進行追究;
四是考核上有「統區」。由於缺乏科學的考核體系和方法,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客觀性受到置疑,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權威性逐漸削弱,考核結果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同時,廉政考核和勤政考核合二為一的現象普遍存在,勤政考核取代廉政考核的趨勢明顯。
二、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的有關建議
第一、夯實組織機制,落實「主體責任」,使責任制工作實現由「要我抓」到「我要抓」,由「被動抓」到「主動抓」,由「部門抓」到「全員抓」的轉變。堅持「黨委(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責其職」的領導體制。各單位「一把手」要把「一崗雙責」真正落到實處,「一把手」重視是核心,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與其它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始終,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的工作制度。黨組織領導帶隊考核制度,上級黨組織領導同志在任期內,必須親自參加一次以上對下級班子和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同時不定期帶隊進行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每年要在民主生活會、幹部職工大會上把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作專題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定期會議制度。至少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會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第二、細化責任目標,責任分解到位,要突出解決「誰來抓、怎麼抓、抓得怎麼樣、抓不好怎麼辦」的問題。責任分解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基礎,也是實施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與獎勵的前提。因此,責任分解應當遵循「明確、具體、量化、可行性」的原則,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明確」,就是要層層分解責任目標到有關職能部門和具體人,不能使責任目標太籠統和原則化、概念化、公式化,「責任狀」一簽了之,沒有什麼實質意義;「具體」,就是要區別不同情況,突出單位特色,按各單位實際確定責任目標;「量化」,就是要看得見、摸得著,賦予責任者具體的工作任務與標準,使之知道該如何做,不該如何做,便於追究、獎懲,為了保證黨風廉政考核的系統性,必須創新廉政考核內容,實行內部考核和外部評價的有機結合。在內部考核方面,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預警機制、履行職責、執行紀律、接受監督、查案懲處」等五個方面。在外部評價方面,主要考察社會公眾對當地黨風廉政和反腐敗的親身感受和主觀認知,主要包括「幹部作風、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廉政效能」等四個方面。幹部作風主要包括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和學習作風等;依法行政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監督、行政救濟、政務公開等;廉潔從政主要包括自我約束、公務節儉、職務消費、職權運用和幹部選拔等;廉政效能主要包括落實中央或上級政策、黨政部門辦事效率、懲治腐敗、社會風氣以及經濟與社會發展等;「可行性」,就是責任目標要定得合適,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便於責任者執行落實?
第三、嚴格責任考核,做到獎懲分明,對考核對象,特別是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精確的判斷。必須依據目標制訂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和考核程序,力求規範、科學、有效,要堅決維護考核的嚴肅性,逐條逐項全面檢查,防止走馬觀花,既要聽單位領導彙報,更要聽群眾評說,既要考察面上的工作,更要研究深層次的問題,既要做到全面檢查考核,更要突出敏感性的問題,既要量化測評打分,更要看實際工作成效,切忌以一般性的檢查代替責任考核,杜絕打「人情分」、「印象分」的問題,防止高分掩飾下的問題和隱患。責任考核的終極目的在於總結推動下一步的責任制工作,獎懲則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為此,責任考核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業務工作相結合;二是與領導幹部的獎懲相結合;三是與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相結合;四是與記功、評選先進相結合。總之,考核工作要全面過細,認真紮實,獎優罰劣,視實際情況,對在責任制考核中成績優秀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宣傳,優先提拔使用、晉職晉級;對評定不稱職的,或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警示、誡勉、通報、免職、降職降級,使無為者無位,觸動其思想靈魂。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向責任對象發出《預警告知書》,適時提醒並督促解決;對存在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落實,並對牽頭責任單位發出《督辦通知書》,責成其及時有效地解決其牽頭範圍內的問題。
第四、強化責任追究,嚴肅執行紀律,使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責任追究意識,做到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定的,都要追究責任,決不放縱袒護、姑息遷就。一是要開展領導問責。對責任制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領導班子,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的評優資格,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連續考核兩次不合格的,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問題嚴重的要追究黨紀責任。對於年度考核排名靠後的領導班子,實行公開曝光並實施末尾誡勉,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調離直至免職。二是要實行責任再追究、向上追究和終生追究。發現應追究而未追究或追究明顯偏輕的問題,應責令下級黨組織再追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因失察失管致使下屬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應向上追究,追究主要領導、直接領導的責任;對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出現問題的依法依規實行終生追究,避免責任對象的短期行為和僥倖心理。三是要突出責任追究的重點。把組織人事、財務管理、物資採購、基建工程、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等職能部門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部門,把沒有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主管、分管範圍內出現違紀違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