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准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併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覆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上級批覆、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覆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准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併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覆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上級批覆、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覆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覆,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