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幹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後及時向黨組彙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託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徵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託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於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准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彙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並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一條 為規範法院黨組的議事程序,進一步健全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發揮院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黨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黨組是全院的領導核心,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結合本院實際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策,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黨組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 黨組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涉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貫徹落實上級、同級黨委工作部署的事項。
(二)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項。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部署和的事項。
(四)涉及本院幹部隊伍思想作風、組織、廉政、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本院機構設置與機構改革的事項。
(六)涉及人事任免、晉升、調配、辭退、處分等事項。
(七)涉及評選、推薦、申報、獎勵、表彰院級以上先進(優秀)、立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和集體的事項。
(八)涉及編報、審議本院財務預算、重大財務支出的事項。
(九)黨組認為應由其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因情況緊急不能事先討論的,應當由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做出處理決定,緊急情況消失後及時向黨組彙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黨組會應當定期召開,但情況緊急的可以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黨組書記委託其他黨組成員主持。
第七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黨組成員。列席人員:與討論事項有關,黨組決定應該列席的人員。
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組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涉及黨組成員本人及其親屬利益的事項時,該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九條 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如有必要,應徵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召開會議,黨組成員應當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組書記或者其委託的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一條 參加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應當對討論的事項充分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黨組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決議、決定公開前,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記錄屬於機密文件,應當妥善保存,未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不准查看。
第四章 黨組秘書
第十五條 黨組設黨組秘書一名。人選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秘書的職責如下:
(一)通知與會人員按時參加黨組會議。
(二)負責黨組會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三)按照黨組要求起草相關文件。
(四)完成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章 決議執行
第十六條 經黨組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者決定,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行,由分工負責的黨組成員負責組織實施並檢查執行情況,也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檢查督促,負責執行的部門應及時向黨組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帶頭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有與決議或者決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應當及時將貫徹落實黨組決定或決議的情況向黨組彙報。如發現黨組決議或者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及時向黨組報告並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 黨組對確有錯誤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及時召開黨組會議予以糾正。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黨組成員及參加黨組會議的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組書記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黨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散布與黨組會議決定相反言論的。
(二)對黨組會議的決定,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影響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黨組會議秘密的。
(四)黨組認為應當追究違紀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