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託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託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後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後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徵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徵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託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後,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對於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