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以下簡稱登記平台)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平台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平台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當事人在登記平台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註冊為登記平台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登記平台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註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註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用戶應當如實填寫註冊信息,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平台網際網路頁面進行註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平台網際網路頁面填寫註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註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註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註冊管理部門頒發的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註冊文件複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平台,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常用戶在登記平台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平台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平台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平台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註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註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登記平台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範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註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註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註冊為登記平台用戶。
第十九條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註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註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註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平台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登記平台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生效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複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登記平台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準在登記平台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平台進行查詢時,應輸入準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平台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平台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平台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平台或註冊成為登記平台用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登記平台輸入字母、數字和括號,均應在半角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登記平台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平台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規範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進行的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以下簡稱登記平台)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平台將有關動產權屬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平台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當事人在登記平台辦理動產權屬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註冊為登記平台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發起登記的當事人」。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登記平台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註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註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用戶應當如實填寫註冊信息,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者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平台網際網路頁面進行註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八條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平台網際網路頁面填寫註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註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註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註冊管理部門頒發的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註冊文件複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平台,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常用戶在登記平台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平台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平台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操作員在登記平台進行登記時,填表人是指發起登記的常用戶機構。
第十一條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註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註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登記由融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三條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登記平台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權屬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當事人就動產權屬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範圍是1至30年。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權屬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註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在登記到期前90天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註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註冊為登記平台用戶。
第十九條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有關動產權屬已消滅的,登記用戶應進行註銷登記。
登記期限屆滿前註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天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天;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天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條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註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平台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一條登記平台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二條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裁判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生效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複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權屬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登記平台通過檢索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查詢人可通過資金融入方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準在登記平台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平台進行查詢時,應輸入準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平台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平台對登記文件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平台首頁即可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平台或註冊成為登記平台用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登記平台輸入字母、數字和括號,均應在半角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登記平台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平台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條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2007年10月1日發布,2009年8月10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2009年7月20日發布)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