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5月4日,縣委又下發了關於《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員幹部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好《廉政準則》的學習宣傳,著力解決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
存在的突出問題,做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表率。
一、充分認識《廉政準則》的重大意義
廉政建設自古以來是一個國家的重中之重,歷朝歷代君王都相當重視國家的廉政建設,廉政建設也是我黨一項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出台無疑給廉政建設注入了一支強心劑。
中央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適應了時代發展,是與時俱進的體現,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更是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觀念、新知識不斷衝撞著每一個人。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時時在入侵領導幹部的頭腦,出現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現了諸如成克傑、陳良宇、黃瑤、段義和等等一批社會主義大廈建設中的蛀蟲。新年伊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出台,再一次體現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動搖與堅強堅決的信心,再一次讓我們感受到廉潔從政推動民主政治、社會發展的有力信號。
《廉政準則》,不僅是黨中央給黨員領導幹部戴上的「緊箍咒」,更是「安全網」。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犯罪事實令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慄。以前「試行」的《廉政準則》畢竟不是正式的準則,缺乏剛性;去掉「試行」二字使之「轉正」,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我們有理由相信,它「轉正」後,能夠更加有效地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更有效地指導今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實踐,成為一部高質量、高層次的黨內法規。可以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實施,是給黨員領導幹部戴上了「緊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語」不斷念下去,必然會產生威懾、警示作用,從而使黨員領導幹部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達到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給黨員領導幹部繫上了一道道「安全網」。《廉政準則》共有52個「不准」,猶如52根帶電的「高壓線」,《廉政準則》就好像是增壓器,可以說「危險」與「安全」同在。誰敢觸碰,那就是「死亡線」;自覺遵守,那就是「安全網」。從某種意義上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和實施,在對黨員領導幹部違紀行為懲處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警示、教育和保護,最大程度地使黨員領導幹部少違紀違法甚至是不違紀違法。將進一步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著力解決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只要黨員領導幹部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終做到警鐘長鳴,就一定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
二、準確把握《廉政準則》內容實質
《廉政準則》實質就是制約權力,出發點在於愛護幹部。《廉政準則》詳細規定了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並詳細列出52種「不准」的行為,新增禁止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等要求。縱觀全文,按照《廉政準則》的要求,就是要著力解決六個問題。
第一,嚴禁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權力,權力和職務也必然帶來一定的影響,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公眾意見集中的問題之一,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對每個領導幹部都是重要考驗。對此,《廉政準則》有哪些具體要求和規定呢?
《廉政準則》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就嚴禁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通過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第二,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怎樣理解《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以謀私利問題提出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肩負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不但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帶頭遵守《公務員法》,還要帶頭遵守黨和國家對領導幹部的特殊規定。
《廉政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落實上述規定,堅決杜絕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切實把精力用到履行職責、服務群眾上來。
第三,嚴禁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經濟建設是全黨的工作中心,也是國家的大局,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圍繞這個中心和大局開展工作,但搞經濟建設要按客觀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則辦事,特別重要的一條,是領導幹部不能直接干預和插手具體的市場經濟活動。但是,從近些年暴露出的腐敗案件中可見,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插手房地產開發等干預市場經濟活動並以此謀取私利等違規現象突出,《廉政準則》如何作出規定。
《廉政準則》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我們一方面要認真落實這些規定,切實解決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同時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從根本上預防這類問題的發生。
第四,嚴禁為「身邊人」謀取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是公職,權力是公權。一定要公私分明,堅持用權為公、用權為民,絕不允許以權謀私、公權私用。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為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等關係密切的「身邊人」謀求利益的行為,《廉政準則》有哪些明確的要求。
《廉政準則》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這些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發現他們有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
第五,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領導幹部的主要職責是出主意、用幹部,用什麼人、不用什麼人,對黨的事業關係極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幹部特別重要的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關鍵在黨員領導幹部,怎樣把握《廉政準則》的相關規定?
《廉政準則》第四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和群眾選擇;另一方面,要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準,正確處理對幹部的選拔使用,發揚民主作風,公道正派用人,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為黨和人民選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進黨員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風和生活作風,對黨委和政府形象影響極大。領導幹部作風不是小事,任何時候都絕不能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在著力解決黨員領導幹部作風問題上,《廉政準則》提出了怎樣的具體要求。
《廉政準則》第六條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八條規定: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另外,《廉政準則》還對它的事實與監督以及適用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直機關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這就包括咱們的中層負責人。
《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八個方面、52種行為說「不」,進行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領導幹部之所以能夠實施52種「不准」行為,其背後無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賦予的公共權力在提供基礎,其本質就是利用公共權力進行尋租。
腐敗不是權力活動的必然產物,但卻是權力失去制約的直接結果。歷史已經證明,無政府主義是要不得的,極權主義也是不行的,國家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公共物品、增進公共利益等重要職責,行使公共權力處理公共事務、維護社會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但是,公共權力必須由具體的公務人員來行使,特別是掌握最為關鍵的決策權領導幹部,而權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擴張性和腐蝕性,因此,公共權力目標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開始便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廉政準則》的52個「不准」,基本涵蓋了領導幹部公共權力運行中可能出現的權力「異化」現象,其實質就是規範公共權力的運行,防止領導幹部濫用權力。可以說,52個「不准」,不僅是對領導幹部的政治紀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從政倫理底線。
近年來,黨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力度,查處了不少濫用權力、貪污腐化分子,特別是一批高級領導幹部的落馬,更使我們清晰地看到了黨和國家打擊腐敗的決心。我們在為那些腐敗分子得到應有的紀律、法律處分怕手稱快的同時,也為他們的結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們要把貫徹落實這些要求,與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於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樹立和弘揚良好作風的要求結合起來,與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大興密切聯繫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鬥之風、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的要求結合起來,通過黨組織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和黨員領導幹部加強理論學習、注重實踐鍛鍊、從嚴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有明顯轉變,以優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
三、嚴格按照《廉政準則》辦事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廉政準則》規範的主要對象是黨員領導幹部。因此,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要認真學習,以身作則,自覺遵守,嚴格按照《廉政準則》辦事。
1、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為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真學習全面貫徹實施《廉政準則》,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新形勢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的現實需要,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重要保證。只有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才能切實把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為一項緊迫現實任務和長遠戰略任務抓緊抓好。3、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帶頭執行,自覺接受監督。《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作為黨員領導幹部,要身體力行,率先垂範,恪守準則,作落實的表率。首先要對照「不准」進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違反「不准」的行為。其次要把《廉政準則》作為一面鏡子,常常提醒,時時對照,入腦入心,升華境界,一切言論和行動要以《廉政準則》為準繩,絕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覺接受監督,時刻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置於「不准」的約束之下,置於黨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中,作接受監督的表率。在上和述職述廉中,向黨組織說真話、說實話、說心裡話,做到慎權、慎獨、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4、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履職盡責抓好貫徹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明確規定,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落實。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就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在貫徹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工作中,具體做到「一個負責三個管好」。「一個負責」就是要在其位、謀其政、履其職、盡其責,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真正負起抓好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政治責任。要組織好宣傳教育,為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依據《廉政準則》,認真分析本部門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嚴格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在先、關口前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三個管好」就是要以《廉政準則》為尺子,嚴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準則的楷模;嚴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使其不得違反;嚴格他律,管好班子、帶好隊伍,進一步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
存在的突出問題,做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表率。
一、充分認識《廉政準則》的重大意義
廉政建設自古以來是一個國家的重中之重,歷朝歷代君王都相當重視國家的廉政建設,廉政建設也是我黨一項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出台無疑給廉政建設注入了一支強心劑。
中央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適應了時代發展,是與時俱進的體現,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更是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觀念、新知識不斷衝撞著每一個人。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時時在入侵領導幹部的頭腦,出現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現了諸如成克傑、陳良宇、黃瑤、段義和等等一批社會主義大廈建設中的蛀蟲。新年伊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出台,再一次體現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動搖與堅強堅決的信心,再一次讓我們感受到廉潔從政推動民主政治、社會發展的有力信號。
《廉政準則》,不僅是黨中央給黨員領導幹部戴上的「緊箍咒」,更是「安全網」。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犯罪事實令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慄。以前「試行」的《廉政準則》畢竟不是正式的準則,缺乏剛性;去掉「試行」二字使之「轉正」,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我們有理由相信,它「轉正」後,能夠更加有效地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更有效地指導今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實踐,成為一部高質量、高層次的黨內法規。可以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實施,是給黨員領導幹部戴上了「緊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語」不斷念下去,必然會產生威懾、警示作用,從而使黨員領導幹部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達到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給黨員領導幹部繫上了一道道「安全網」。《廉政準則》共有52個「不准」,猶如52根帶電的「高壓線」,《廉政準則》就好像是增壓器,可以說「危險」與「安全」同在。誰敢觸碰,那就是「死亡線」;自覺遵守,那就是「安全網」。從某種意義上說,《廉政準則》的發布和實施,在對黨員領導幹部違紀行為懲處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警示、教育和保護,最大程度地使黨員領導幹部少違紀違法甚至是不違紀違法。將進一步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著力解決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只要黨員領導幹部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終做到警鐘長鳴,就一定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
二、準確把握《廉政準則》內容實質
《廉政準則》實質就是制約權力,出發點在於愛護幹部。《廉政準則》詳細規定了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並詳細列出52種「不准」的行為,新增禁止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等要求。縱觀全文,按照《廉政準則》的要求,就是要著力解決六個問題。
第一,嚴禁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權力,權力和職務也必然帶來一定的影響,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公眾意見集中的問題之一,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對每個領導幹部都是重要考驗。對此,《廉政準則》有哪些具體要求和規定呢?
《廉政準則》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就嚴禁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通過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第二,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怎樣理解《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以謀私利問題提出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肩負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不但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帶頭遵守《公務員法》,還要帶頭遵守黨和國家對領導幹部的特殊規定。
《廉政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落實上述規定,堅決杜絕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切實把精力用到履行職責、服務群眾上來。
第三,嚴禁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經濟建設是全黨的工作中心,也是國家的大局,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圍繞這個中心和大局開展工作,但搞經濟建設要按客觀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則辦事,特別重要的一條,是領導幹部不能直接干預和插手具體的市場經濟活動。但是,從近些年暴露出的腐敗案件中可見,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插手房地產開發等干預市場經濟活動並以此謀取私利等違規現象突出,《廉政準則》如何作出規定。
《廉政準則》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我們一方面要認真落實這些規定,切實解決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同時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從根本上預防這類問題的發生。
第四,嚴禁為「身邊人」謀取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是公職,權力是公權。一定要公私分明,堅持用權為公、用權為民,絕不允許以權謀私、公權私用。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為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等關係密切的「身邊人」謀求利益的行為,《廉政準則》有哪些明確的要求。
《廉政準則》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這些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發現他們有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
第五,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領導幹部的主要職責是出主意、用幹部,用什麼人、不用什麼人,對黨的事業關係極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幹部特別重要的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關鍵在黨員領導幹部,怎樣把握《廉政準則》的相關規定?
《廉政準則》第四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和群眾選擇;另一方面,要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準,正確處理對幹部的選拔使用,發揚民主作風,公道正派用人,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為黨和人民選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進黨員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風和生活作風,對黨委和政府形象影響極大。領導幹部作風不是小事,任何時候都絕不能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在著力解決黨員領導幹部作風問題上,《廉政準則》提出了怎樣的具體要求。
《廉政準則》第六條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八條規定: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另外,《廉政準則》還對它的事實與監督以及適用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直機關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這就包括咱們的中層負責人。
《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八個方面、52種行為說「不」,進行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領導幹部之所以能夠實施52種「不准」行為,其背後無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賦予的公共權力在提供基礎,其本質就是利用公共權力進行尋租。
腐敗不是權力活動的必然產物,但卻是權力失去制約的直接結果。歷史已經證明,無政府主義是要不得的,極權主義也是不行的,國家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公共物品、增進公共利益等重要職責,行使公共權力處理公共事務、維護社會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但是,公共權力必須由具體的公務人員來行使,特別是掌握最為關鍵的決策權領導幹部,而權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擴張性和腐蝕性,因此,公共權力目標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開始便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廉政準則》的52個「不准」,基本涵蓋了領導幹部公共權力運行中可能出現的權力「異化」現象,其實質就是規範公共權力的運行,防止領導幹部濫用權力。可以說,52個「不准」,不僅是對領導幹部的政治紀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從政倫理底線。
近年來,黨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力度,查處了不少濫用權力、貪污腐化分子,特別是一批高級領導幹部的落馬,更使我們清晰地看到了黨和國家打擊腐敗的決心。我們在為那些腐敗分子得到應有的紀律、法律處分怕手稱快的同時,也為他們的結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們要把貫徹落實這些要求,與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於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樹立和弘揚良好作風的要求結合起來,與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大興密切聯繫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鬥之風、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的要求結合起來,通過黨組織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和黨員領導幹部加強理論學習、注重實踐鍛鍊、從嚴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有明顯轉變,以優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
三、嚴格按照《廉政準則》辦事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廉政準則》規範的主要對象是黨員領導幹部。因此,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要認真學習,以身作則,自覺遵守,嚴格按照《廉政準則》辦事。
1、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為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真學習全面貫徹實施《廉政準則》,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新形勢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的現實需要,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重要保證。只有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才能切實把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為一項緊迫現實任務和長遠戰略任務抓緊抓好。3、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帶頭執行,自覺接受監督。《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作為黨員領導幹部,要身體力行,率先垂範,恪守準則,作落實的表率。首先要對照「不准」進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違反「不准」的行為。其次要把《廉政準則》作為一面鏡子,常常提醒,時時對照,入腦入心,升華境界,一切言論和行動要以《廉政準則》為準繩,絕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覺接受監督,時刻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置於「不准」的約束之下,置於黨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中,作接受監督的表率。在上和述職述廉中,向黨組織說真話、說實話、說心裡話,做到慎權、慎獨、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4、嚴格按《廉政準則》辦事,就要履職盡責抓好貫徹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明確規定,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落實。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就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在貫徹實施和執行《廉政準則》工作中,具體做到「一個負責三個管好」。「一個負責」就是要在其位、謀其政、履其職、盡其責,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真正負起抓好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政治責任。要組織好宣傳教育,為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依據《廉政準則》,認真分析本部門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嚴格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在先、關口前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三個管好」就是要以《廉政準則》為尺子,嚴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準則的楷模;嚴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使其不得違反;嚴格他律,管好班子、帶好隊伍,進一步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