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與孫某於1997年結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錢恆,現年4歲。由於錢某在機關工作,必須按時上班,而孫幕所在的公司業務繁忙,因此夫妻倆與孫某的姐姐孫潔商量,請孫潔幫忙來照看孩子。孫潔見到孩子後,非常喜歡,於是辭去了自己的臨時工作,留下來照看錢恆。幾個月過去了,錢恆已經離不開孫潔了。天有不測風雲,孫某外出跑業務時,不幸遭遇車禍而身亡。在處理完孫某的後事後,由於無人看護孩子,孫潔留下來繼續照看孩子。隨著與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孫潔離婚後沒有再婚,也沒有生育過子女,遂產生了由自己撫養孩子的念頭,於是與錢某商量收養錢恆,但遭到錢某的反對。2002年10月,孫潔趁錢某上班之際,將錢恆帶回,自己的家中。錢某回來後見孩子不在,打電話才知孫潔已將孩子領走。錢某要求孫潔把孩子送回,被孫潔拒絕。孫潔告訴錢某,孩子是她一手養大的,她已經離不開孩子了,況且自己無法生育,有個孩子在身邊老來也算有個依靠,並勸錢某再婚再要個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養孩子,就別想再看到孩子了。錢某與其他親屬多次找到孫潔,要求交還孩子,均遭拒絕。無奈之下,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孫潔將錢恆交還。
(1)本案中孫潔侵犯了錢某的什麼權利?(2)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1)孫潔侵犯了錢某對其兒子錢恆的監護權。我國的《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可見我國已承認監護權可能被侵害,並且侵害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孫潔未經錢某同意或接受錢某的委託即將錢恆帶回自己家中,並拒不交還給錢某,已構成對錢某監護權的侵害。(2)法院應當判決孫潔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監護權,判決孫潔立即將孩子交還給錢某;鑒於孫潔因照看錢恆所付出的精力和物力,法院應同時判決錢某向孫潔支付一定的保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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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孫潔侵犯了錢某的什麼權利?(2)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1)孫潔侵犯了錢某對其兒子錢恆的監護權。我國的《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可見我國已承認監護權可能被侵害,並且侵害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孫潔未經錢某同意或接受錢某的委託即將錢恆帶回自己家中,並拒不交還給錢某,已構成對錢某監護權的侵害。(2)法院應當判決孫潔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監護權,判決孫潔立即將孩子交還給錢某;鑒於孫潔因照看錢恆所付出的精力和物力,法院應同時判決錢某向孫潔支付一定的保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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