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臨時法律保護制度,是指在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而採取的防止被訴行政行為執行、或一定條件下的先予執行、或一定條件下的財產保全等臨時性法律保障措施,以有效保護當事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在德國稱暫時性法律保護制度,在法國稱臨時處分或緊急審理制度,在日本稱臨時救濟或臨時權利保護制度,在我國台灣地區稱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英美法系中雖沒有完整的臨時法律保護制度,但也有類似的禁止令、強制令等臨時救濟措施。現介紹德國行政訴訟暫時性法律保護制度的特點。
德國的暫時性法律保護制度是依據《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權利保護無缺漏」規定建立的,即「任何人的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如無其他法院有裁判權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旨在及時提供既成事實發生之前的法律保護,其發展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擴張與開放密切相關。
主要類型。按照訴訟標的的不同,可分為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兩項子制度。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80條及80a條的規定,延緩效力制度主要針對干預行政等不利行政行為,也包括形成性的、確認性的、具有雙重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目的在於暫時排除侵害,行政機關和行政法院均可依法適用。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6款和第123條的規定,暫時命令可細分為三類:一是規範審查中的暫時命令,即針對正在審查中的可能導致某些嚴重後果產生的法規、規章等規範的暫時命令;二是防止當前狀態的改變可能會破壞或者妨礙申請人權利實現的保全命令;三是需要暫時改變當前狀態以防止造成嚴重不利的調整命令。行政法院可依申請適用。
適用條件。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在程序上均不以起訴為要件,也就是說行政法院在提起撤銷之訴或一般給付之訴、課以義務之訴等之前已經允許申請人提出申請,「訴訟停止執行」是德國法的特色。實體上,包括「本案訴訟程序勝訴可能」和「暫時權利保護必要性」兩個基本條件,其中,「本案訴訟程序勝訴可能」指申請人在本案訴訟程序中確有可主張的公法上權利,「暫時權利保護必要性」是指申請人公法上權利存在無法實現的威脅,並且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需特別說明的是,對規範審查中的暫時命令,僅限於申請人證明無法通過其他更加簡單的途徑實現等價保護時方可適用,適格申請人包括享有案件主體事務請求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執行法規等規範的行政機關,被申請人則是頒布規範的公權主體。
審查標準。從發展趨勢來看,強化實體法審查的三階段審查模式,已成為法院適用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制度的共同選擇。「略式審查」為第一階段,即申請人申請延緩效力或暫時命令的有無理由,取決於行政法院對該申請人在本案訴訟程序本身上有無勝算可能的判斷,僅僅是比較迅速且粗略地討論申請人是否在本案中有實體法上的勝訴理由和可能性,有則停止執行;反之不停止執行。融合考量「略式審查」和「利益衡量」為第二階段,即對「若駁回申請、但本案訴訟卻有理由的後果」與「若支持申請、但本案訴訟卻無理由終結的後果」進行考量比較,在利益衡量的範圍內對訴訟前景進行預測,除了本案訴訟明顯無理由以外,並不以實體法上有無理由為據。純粹的「利益衡量」為第三階段,即對本案訴訟涉及的各方利益進行孰輕孰重的權衡判斷,以決定是否准許適用,本案訴訟有無勝訴可能不再納入考慮範圍。
例外情形。適用延緩效力制度的法定例外情形主要有:邦法律或州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如針對建築法上的鄰居複議和鄰居之訴,第三人針對涉及投資或者增加工作崗位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複議申請與訴訟等;針對公法上的徵稅和費用方面的要求,但如果對稅費的合法性產生了嚴重的懷疑或者對納稅和繳費者執行將會導致不公平的、並非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所需而形成的不利後果,或者執行對象提供擔保則產生例外的例外而中止執行;警察執行人員作出的不可遲緩的指令和措施;基於公共利益或某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之權衡考慮需立即執行的即時執行命令或執行措施。這些法定例外情形不是絕對的,行政法院可依申請裁定全部或部分具有延緩效力,或重新恢復延緩效力,也可隨時根據情況變化對作出的裁定進行變更或撤銷。
適用暫時命令的例外情形判斷主要依所謂「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原則禁止」標準,即如果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所為暫時命令結果,與申請人在本案訴訟所追求的勝訴裁判內容一部分或全部一致,從而使本案訴訟程序存在被虛置風險,那麼暫時命令就不能適用。不過,德國行政法院幾乎自受理暫時命令案件以來,就依據《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的權利保護效能性要求而例外地大量許可不同的「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依德國學者schoch的功能相當性理論,行政法院作出「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禁止或許可的裁定,需基於個案綜合考量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關係,對申請人與行政機關等利害關係人的受益或不利風險進行公平分配與權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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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暫時性法律保護制度是依據《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權利保護無缺漏」規定建立的,即「任何人的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如無其他法院有裁判權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旨在及時提供既成事實發生之前的法律保護,其發展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擴張與開放密切相關。
主要類型。按照訴訟標的的不同,可分為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兩項子制度。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80條及80a條的規定,延緩效力制度主要針對干預行政等不利行政行為,也包括形成性的、確認性的、具有雙重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目的在於暫時排除侵害,行政機關和行政法院均可依法適用。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6款和第123條的規定,暫時命令可細分為三類:一是規範審查中的暫時命令,即針對正在審查中的可能導致某些嚴重後果產生的法規、規章等規範的暫時命令;二是防止當前狀態的改變可能會破壞或者妨礙申請人權利實現的保全命令;三是需要暫時改變當前狀態以防止造成嚴重不利的調整命令。行政法院可依申請適用。
適用條件。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在程序上均不以起訴為要件,也就是說行政法院在提起撤銷之訴或一般給付之訴、課以義務之訴等之前已經允許申請人提出申請,「訴訟停止執行」是德國法的特色。實體上,包括「本案訴訟程序勝訴可能」和「暫時權利保護必要性」兩個基本條件,其中,「本案訴訟程序勝訴可能」指申請人在本案訴訟程序中確有可主張的公法上權利,「暫時權利保護必要性」是指申請人公法上權利存在無法實現的威脅,並且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需特別說明的是,對規範審查中的暫時命令,僅限於申請人證明無法通過其他更加簡單的途徑實現等價保護時方可適用,適格申請人包括享有案件主體事務請求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執行法規等規範的行政機關,被申請人則是頒布規範的公權主體。
審查標準。從發展趨勢來看,強化實體法審查的三階段審查模式,已成為法院適用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制度的共同選擇。「略式審查」為第一階段,即申請人申請延緩效力或暫時命令的有無理由,取決於行政法院對該申請人在本案訴訟程序本身上有無勝算可能的判斷,僅僅是比較迅速且粗略地討論申請人是否在本案中有實體法上的勝訴理由和可能性,有則停止執行;反之不停止執行。融合考量「略式審查」和「利益衡量」為第二階段,即對「若駁回申請、但本案訴訟卻有理由的後果」與「若支持申請、但本案訴訟卻無理由終結的後果」進行考量比較,在利益衡量的範圍內對訴訟前景進行預測,除了本案訴訟明顯無理由以外,並不以實體法上有無理由為據。純粹的「利益衡量」為第三階段,即對本案訴訟涉及的各方利益進行孰輕孰重的權衡判斷,以決定是否准許適用,本案訴訟有無勝訴可能不再納入考慮範圍。
例外情形。適用延緩效力制度的法定例外情形主要有:邦法律或州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如針對建築法上的鄰居複議和鄰居之訴,第三人針對涉及投資或者增加工作崗位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複議申請與訴訟等;針對公法上的徵稅和費用方面的要求,但如果對稅費的合法性產生了嚴重的懷疑或者對納稅和繳費者執行將會導致不公平的、並非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所需而形成的不利後果,或者執行對象提供擔保則產生例外的例外而中止執行;警察執行人員作出的不可遲緩的指令和措施;基於公共利益或某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之權衡考慮需立即執行的即時執行命令或執行措施。這些法定例外情形不是絕對的,行政法院可依申請裁定全部或部分具有延緩效力,或重新恢復延緩效力,也可隨時根據情況變化對作出的裁定進行變更或撤銷。
適用暫時命令的例外情形判斷主要依所謂「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原則禁止」標準,即如果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所為暫時命令結果,與申請人在本案訴訟所追求的勝訴裁判內容一部分或全部一致,從而使本案訴訟程序存在被虛置風險,那麼暫時命令就不能適用。不過,德國行政法院幾乎自受理暫時命令案件以來,就依據《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的權利保護效能性要求而例外地大量許可不同的「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依德國學者schoch的功能相當性理論,行政法院作出「本案訴訟程序事先裁判」禁止或許可的裁定,需基於個案綜合考量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關係,對申請人與行政機關等利害關係人的受益或不利風險進行公平分配與權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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