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王書金主動供述 「石家莊西郊案」系其所為,是否屬於重大立功。有一種輿論認為,王書金之所以自認「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是在為自己求一條生路,至少是藉此苟延殘喘,利用死刑覆核程序,爭取多活一些時日。這種說法已經被王書金自己否定。就我的判斷,這種說法多來自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同行,既然是法律人的說法,那就得詳細論證一番,王書金的這一行為是否夠得上重大立功。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此,立功的情形首先是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如系本人所為,不能認定為立功,至多能夠認定為自首。因此王書金自認「石家莊西郊案」是其所為,本就不屬於法定的立功情形。此外,是否立功,必須查證屬實,不能單憑本人供述就認定為真實可信;無法證實的,即不能認定為立功。王書金自認的「石家莊西郊案」,公安、檢察、法院均不予認定,王書金立功一說就無從談起。
那麼王書金的行為是否屬於「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呢?王書金一方的邏輯是,因為王書金自認,因此排除了聶樹斌的作案嫌疑,最終促使聶樹斌冤案昭雪,這樣一起影響重大的案件得以平反,對於中國的司法進步乃至整個社會進步而言意義深遠,無疑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仔細分析,雖然王書金的自認客觀上有利於聶樹斌案重新進入人們關注的視線,得以提起再審並最終形成聶樹斌罪疑從無的結論,但嚴格而論,王書金並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更為關鍵的是,王書金的自認並未能查證屬實。再則,聶樹斌案已經確認為冤假錯案,相應的國家賠償程序已經完結,後續的錯案追究機制已經啟動,那麼,相關責任人被問責是否屬於「其他案件」,這些案件的偵破是否應歸功於王書金?顯然,在此情形下,王書金未能「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其自認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也未能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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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此,立功的情形首先是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如系本人所為,不能認定為立功,至多能夠認定為自首。因此王書金自認「石家莊西郊案」是其所為,本就不屬於法定的立功情形。此外,是否立功,必須查證屬實,不能單憑本人供述就認定為真實可信;無法證實的,即不能認定為立功。王書金自認的「石家莊西郊案」,公安、檢察、法院均不予認定,王書金立功一說就無從談起。
那麼王書金的行為是否屬於「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呢?王書金一方的邏輯是,因為王書金自認,因此排除了聶樹斌的作案嫌疑,最終促使聶樹斌冤案昭雪,這樣一起影響重大的案件得以平反,對於中國的司法進步乃至整個社會進步而言意義深遠,無疑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仔細分析,雖然王書金的自認客觀上有利於聶樹斌案重新進入人們關注的視線,得以提起再審並最終形成聶樹斌罪疑從無的結論,但嚴格而論,王書金並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更為關鍵的是,王書金的自認並未能查證屬實。再則,聶樹斌案已經確認為冤假錯案,相應的國家賠償程序已經完結,後續的錯案追究機制已經啟動,那麼,相關責任人被問責是否屬於「其他案件」,這些案件的偵破是否應歸功於王書金?顯然,在此情形下,王書金未能「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其自認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也未能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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