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僅將採光權明文納入保護範疇,也明確了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作為實施建設、改造、種植等行為的先決條件。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採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有《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gb50180-93)》第五章的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具體應符合下列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大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從以上規章可看出,採光權是否構成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時間長短來認定的,如果低於上述標準,則採光權受到侵害無疑,但該規定需要專業技術手段的支持,在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須通過鑑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採光權的科學結論,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而在處理相鄰採光權問題的司法實踐中,往往還要根據固有的相鄰狀態、歷史形成的採光狀況、界定間距對相互的影響等因素著眼,對該類糾紛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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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採光權的保護是如何規定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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