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玲與尹勝是同父異母的姐弟,1978年3月,尹勝出生時,尹玲已出嫁多年。1983年,尹勝的父母雙亡。於是,尹玲將弟弟接到家中,扶養其長大,直到尹勝考上大學。在上大學期間,尹玲仍供給弟弟生活費用。尹勝工作後,不時給尹玲寄錢以貼補家用。2002年,尹勝結婚,其妻堅決反對尹勝給尹玲繼續寄錢;而此時,尹玲已年邁,體弱多病,且其丈夫已去世,膝下無子女。這樣尹玲生活異常困難,又無其他近親屬,敵要求尹勝每月付給生活費。但尹勝終因妻子反對,拒絕給付。無奈,尹玲訴至法院。尹勝有無給付其姐姐尹玲生活費的義務。
答:有。婚姻法29條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弟、妹扶養兄、姐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扶養人是由兄、姐扶養長大並有負擔能力;(2)被扶養人必須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以上二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本案中,尹勝和尹玲為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尹勝從小由尹玲扶養長大;而尹玲年老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近親屬,因此,符合弟、妹扶養兄、姐需具備的條件,尹玲有權要求尹勝支付扶養費,尹勝應承擔對其姐尹玲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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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婚姻法29條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弟、妹扶養兄、姐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扶養人是由兄、姐扶養長大並有負擔能力;(2)被扶養人必須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人。以上二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本案中,尹勝和尹玲為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尹勝從小由尹玲扶養長大;而尹玲年老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近親屬,因此,符合弟、妹扶養兄、姐需具備的條件,尹玲有權要求尹勝支付扶養費,尹勝應承擔對其姐尹玲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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