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相當於生效民事合同;經人民法院確認過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即相當於有效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即相當於有效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