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劉某於2006年1月經人介紹結婚,後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兩年。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劉某對夫妻感情破裂無爭議,只是對住房一套如何分割發生爭議。因為,劉某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並支付了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是劉某,劉某用自己的工資存摺按期償還按揭款。經評估,該住房現已增值購買時的1倍,劉某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代理人則認為,該房屋屬劉某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後償還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試就本案情節,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並簡述理由。
法院審理中對有關該房是全部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處理,同樣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屬劉某的婚前財產,但李某可以分割婚後償還的按揭款。因為該房是婚前劉某個人購買,而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債務,李某有權要求劉某償還婚後還貸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為劉某婚前財產,因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於劉某婚前所購房屋的物權而產生,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歸屬於該房屋產權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劉某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後償還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理由為:(1)該房是劉某婚前交納首付款按揭購買,並且婚後取得房產證,所有權人是劉某。該房並不因劉某與李某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2)婚後劉某用個人工資交納按揭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於婚後劉某交納的按揭款應確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還的劉某婚前個人債務,現雙方離婚,對此部分必然要進行分割。(3)該房的增值部分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應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為該房雖由劉某個人購得,屬劉某婚前個人財產,但在與李某結婚後,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現該房屋增值,對此增值部分如何認定,應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出發,本著有利於鞏固我國傳統夫妻家庭關係的原則處理。另外,劉某婚前交納的首付款與婚後雙方的交款共同保證了房屋能夠增值,在分割時對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
經過律師的分析、說服工作,法院採信了第二種意見!維護了委託人李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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