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0日,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街道居民方某的兒子方某某因急性白血病去世,留下一個年僅14個月的女兒,方某某的愛人張某因丈夫突然離世,精神受刺激,情緒時常不穩定,患有輕度抑鬱症狀,一年裡張某離家出走10多次,導致年幼的孩子不得不在四個月的時候停止母乳喂養。方某及妻子為孩子能夠健康成長考慮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兩個老人親自撫養,但孩子母親張某不同意。同時張某提出由於丈夫在患病期間有存款一萬五千元和位於龍沙區某村住宅一套,要求分割財產。方某及妻子認為兒子住院期間花費十幾萬的醫療費都是由老兩口支付,且住宅也是由方某出資為小兩結婚口購買,因此不同意分割財產。矛盾發生之初,雙方當事人爭吵不休,甚至發生肢體衝突,都覺得此事只有走訴訟的途徑才能解決,也都下定決心要將官司進行到底,堅決不能讓自己的利益受損。8月10日,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在入戶時,了解到此事,調解員主動介入,從情感的角度出發,耐心的做好當事人的勸解安撫工作,及時對接法律服務所,尋求法律的支持和幫助,並成立了由司法助理為組長的聯合調解小組,積極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
為全面了解情況,及時有效化解雙方矛盾,調解小組前往方某家進行實地走訪,與當事人方某及張某進行詳談。調解初期,雙方各執一詞,方某認為張某作為母親沒有盡到撫養女兒的義務,哺乳期幾次離家,由其撫養孩子老人不放心,堅決要變更撫養權,而張某認為方某夫婦年齡偏大,並且方某前幾年還患有腦血栓,身體狀況不適合照顧孩子,由自己撫養孩子比較好,但目前沒有經濟來源,要求分割丈夫生前共有財產。調解員了解情況後,安撫雙方情緒,從情感、道德、法律等多層面進行溝通,但雙方在產生意見相左的情況下,發生爭吵,並惡語相向,使調解工作進展緩慢,為防止矛盾升級,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小組果斷決定暫時中斷調解,安撫雙方情緒,改日再進行調解。
接下來調解小組分別對方某和張某進行了單獨溝通和勸解,並通過多次深入的談話了解雙方內心深處的真實想法。張某在談話中吐露出,在丈夫去世後確實存在情緒不穩定,輕度抑鬱的情況,幾次離家出走也是因為心情不好,但畢竟是自己的孩子,不忍心跟孩子分開。目前自己沒有工作,確實無法獨自撫養孩子。調解小組又與方某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為人父母的角度出發,理解張某作為母親又失去丈夫的心情,通過小組的共同努力,張某承諾會好好照顧孩子,方某夫妻也保證會幫忙共同撫養孩子。
半個月後,方某的弟弟找到了調委會,反映張某又離家出走,十幾天了杳無音信,電話也不通,方某因此氣病。家裡人都很氣憤,表示孩子不能由張某來撫養,一定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通過幾天的查找後調解小組找到張某,並對張某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張某承認自己的出走行為,也認識到了不對。調解小組為根本上解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再次與張某進行了一次深入談話,分析她現在的生活狀況,並詢問對今後撫養孩子的打算。張某表示自己也很茫然,通過調解小組耐心細緻的談心,最終張某表示自己還年輕,今後的路還很長,而且目前自己精神狀態也不好,不利於孩子成長,同意與方某一家人再次協商孩子撫養權問題。
調解小組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法律層面跟雙方當事人解釋了變更撫養權的細節,變更撫養權的後果等相關事項,請雙方慎重考慮。雙方在了解了變更撫養權後的責任和義務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同時,調解員就雙方爭議房屋龍沙區平房進行了說明,經查平房是方某出錢於張某婚前購買,用於雙方結婚居住,屬於婚前財產。張某同意放棄撫養權,並在調解小組的見證下,從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角度擬定了協議書,對今後撫養孩子的費用,張某的探視權,張某夫妻雙方名下財產等都做了具體說明,雙方當事人都表示滿意。
【調解結果】。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張某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孩子的爺爺方某。
2.方某允許張某隨時來探望孩子。
3.張某放棄丈夫名下的財產,作為孩子的撫養費。
此案件歷時近一個月的時間,調解小組的工作人員往返十餘次、多次現場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溝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書,一場涉及孩子撫養權的矛盾糾紛,最終在調解小組的努力下圓滿解決,矛盾雙方對此次調解均表示十分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孩子應由誰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孩子的母親之間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此外還涉及孩子母親對婚姻期間共同財產認定的問題。按照《婚姻法》《民法總則》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總則》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調解員經過釋法說理,幫助雙方分析利害關係,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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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街道居民方某的兒子方某某因急性白血病去世,留下一個年僅14個月的女兒,方某某的愛人張某因丈夫突然離世,精神受刺激,情緒時常不穩定,患有輕度抑鬱症狀,一年裡張某離家出走10多次,導致年幼的孩子不得不在四個月的時候停止母乳喂養。方某及妻子為孩子能夠健康成長考慮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兩個老人親自撫養,但孩子母親張某不同意。同時張某提出由於丈夫在患病期間有存款一萬五千元和位於龍沙區某村住宅一套,要求分割財產。方某及妻子認為兒子住院期間花費十幾萬的醫療費都是由老兩口支付,且住宅也是由方某出資為小兩結婚口購買,因此不同意分割財產。矛盾發生之初,雙方當事人爭吵不休,甚至發生肢體衝突,都覺得此事只有走訴訟的途徑才能解決,也都下定決心要將官司進行到底,堅決不能讓自己的利益受損。8月10日,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在入戶時,了解到此事,調解員主動介入,從情感的角度出發,耐心的做好當事人的勸解安撫工作,及時對接法律服務所,尋求法律的支持和幫助,並成立了由司法助理為組長的聯合調解小組,積極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
為全面了解情況,及時有效化解雙方矛盾,調解小組前往方某家進行實地走訪,與當事人方某及張某進行詳談。調解初期,雙方各執一詞,方某認為張某作為母親沒有盡到撫養女兒的義務,哺乳期幾次離家,由其撫養孩子老人不放心,堅決要變更撫養權,而張某認為方某夫婦年齡偏大,並且方某前幾年還患有腦血栓,身體狀況不適合照顧孩子,由自己撫養孩子比較好,但目前沒有經濟來源,要求分割丈夫生前共有財產。調解員了解情況後,安撫雙方情緒,從情感、道德、法律等多層面進行溝通,但雙方在產生意見相左的情況下,發生爭吵,並惡語相向,使調解工作進展緩慢,為防止矛盾升級,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小組果斷決定暫時中斷調解,安撫雙方情緒,改日再進行調解。
接下來調解小組分別對方某和張某進行了單獨溝通和勸解,並通過多次深入的談話了解雙方內心深處的真實想法。張某在談話中吐露出,在丈夫去世後確實存在情緒不穩定,輕度抑鬱的情況,幾次離家出走也是因為心情不好,但畢竟是自己的孩子,不忍心跟孩子分開。目前自己沒有工作,確實無法獨自撫養孩子。調解小組又與方某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為人父母的角度出發,理解張某作為母親又失去丈夫的心情,通過小組的共同努力,張某承諾會好好照顧孩子,方某夫妻也保證會幫忙共同撫養孩子。
半個月後,方某的弟弟找到了調委會,反映張某又離家出走,十幾天了杳無音信,電話也不通,方某因此氣病。家裡人都很氣憤,表示孩子不能由張某來撫養,一定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通過幾天的查找後調解小組找到張某,並對張某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張某承認自己的出走行為,也認識到了不對。調解小組為根本上解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再次與張某進行了一次深入談話,分析她現在的生活狀況,並詢問對今後撫養孩子的打算。張某表示自己也很茫然,通過調解小組耐心細緻的談心,最終張某表示自己還年輕,今後的路還很長,而且目前自己精神狀態也不好,不利於孩子成長,同意與方某一家人再次協商孩子撫養權問題。
調解小組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法律層面跟雙方當事人解釋了變更撫養權的細節,變更撫養權的後果等相關事項,請雙方慎重考慮。雙方在了解了變更撫養權後的責任和義務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同時,調解員就雙方爭議房屋龍沙區平房進行了說明,經查平房是方某出錢於張某婚前購買,用於雙方結婚居住,屬於婚前財產。張某同意放棄撫養權,並在調解小組的見證下,從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角度擬定了協議書,對今後撫養孩子的費用,張某的探視權,張某夫妻雙方名下財產等都做了具體說明,雙方當事人都表示滿意。
【調解結果】。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張某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孩子的爺爺方某。
2.方某允許張某隨時來探望孩子。
3.張某放棄丈夫名下的財產,作為孩子的撫養費。
此案件歷時近一個月的時間,調解小組的工作人員往返十餘次、多次現場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溝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書,一場涉及孩子撫養權的矛盾糾紛,最終在調解小組的努力下圓滿解決,矛盾雙方對此次調解均表示十分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孩子應由誰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孩子的母親之間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此外還涉及孩子母親對婚姻期間共同財產認定的問題。按照《婚姻法》《民法總則》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總則》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調解員經過釋法說理,幫助雙方分析利害關係,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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