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物權編里規定,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定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請問什麼是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比如小區停車位是否屬於小區共有?物業每年收取的停車費是否屬於業主共有?
王利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依據這一規定,一方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例如,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空地用作停車場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利用建築物外牆面產生的收入等),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經常發生爭議。民法典這一規定更好地保護了業主的共有權,使其包括了收益。這也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進行報告。
記者:在合同編中提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是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裡的沒有注意或者是沒有理解,有沒有什麼標準或者是限制,如果沒有標準或限制,會不會導致對方濫用該權利?事後對任何條款後悔了,都可以說沒有注意,沒有理解?
王利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該條的理解要注意幾點:一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常常居於優勢地位,而相對人在訂約中居於附從地位,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條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另一方的權益,更不得利用對方的無經驗或者是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從而導致民事主體之間利益關係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如免責條款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就是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告知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並應當理解這些條款的內容。因為各種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條款後,一些相關的重要條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士難以理解其中隱藏的含義,特別是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更難以被相對人理解,對方可能並沒有注意到一些條款的重要性,等到條款生效後已經來不及,這樣不僅會使條款顯失公平、損害相對人的利益,也會徒增糾紛。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
三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民法典本條增加了對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需要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所謂按照對方的要求,就是說,此種說明義務並非主動的作為義務,而是按照對方的要求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方要求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說明,對方沒有要求的,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義務說明。
四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成立,不屬於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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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依據這一規定,一方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例如,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空地用作停車場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利用建築物外牆面產生的收入等),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經常發生爭議。民法典這一規定更好地保護了業主的共有權,使其包括了收益。這也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進行報告。
記者:在合同編中提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是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裡的沒有注意或者是沒有理解,有沒有什麼標準或者是限制,如果沒有標準或限制,會不會導致對方濫用該權利?事後對任何條款後悔了,都可以說沒有注意,沒有理解?
王利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該條的理解要注意幾點:一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常常居於優勢地位,而相對人在訂約中居於附從地位,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條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另一方的權益,更不得利用對方的無經驗或者是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從而導致民事主體之間利益關係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如免責條款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就是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告知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並應當理解這些條款的內容。因為各種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條款後,一些相關的重要條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士難以理解其中隱藏的含義,特別是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更難以被相對人理解,對方可能並沒有注意到一些條款的重要性,等到條款生效後已經來不及,這樣不僅會使條款顯失公平、損害相對人的利益,也會徒增糾紛。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
三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民法典本條增加了對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需要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所謂按照對方的要求,就是說,此種說明義務並非主動的作為義務,而是按照對方的要求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方要求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說明,對方沒有要求的,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義務說明。
四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成立,不屬於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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