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甲與李某夫妻的孩子考上市重點中學,妻子李某在外做保潔工,臨近孩子上學時,丈夫劉甲自己手中只有現金5000元,擔心孩子學費不夠,便以孩子上學需要學費為由電話要求劉乙(劉甲之弟)借款5000元。劉乙知道劉甲孩子考上重點中學,即通過網上銀行為劉甲轉款5000元。劉甲攜帶自己手中5000元和借款5000元共1萬元送孩子上學,除繳納學費8000元外,其餘資金用於購買孩子被子等生活用品和路費,所剩無幾。
由於劉甲家庭收入不高,每年勉強供應孩子讀書後,再無力償還借款,而劉乙家庭也並不富裕,便向劉甲與李某夫妻索要,李某則稱借款是劉甲經手,是否用於孩子上學自己也不知道,應當由劉甲償還,與本人無關。劉乙只知道劉甲與李某家庭並不富裕,子女考上市重點中學屬實,而且劉甲勤儉持家,品行端正,無賭博等不良嗜好,相信劉甲的借款是用於子女上學,但卻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該借款用於子女上學。
那麼,劉乙應當如何主張權利?法院又如何適用法律和判決?劉乙向劉甲與李某主張償還5000元能勝訴嗎?
要回答上述問題,先要了解我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類型。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家事代理之債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併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二款中「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民法典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主要規定在下列條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日常家事借貸。由於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債權人無法辨別一方借貸屬於濫用家事代理權,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時,則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之間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顯然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制中「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實際上也包含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即善意債權人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債也存在債權人善意之債。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包括債權人信賴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也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在上述三種夫妻債務中,夫妻合意之債相對簡單一些,主要看有無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論是否用於家事需要,都屬於共同債務。比較複雜的是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尤其是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整個夫妻債務中的難點。下面結合前述案例介紹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的法律適用,重點介紹債權人善意之債的認定規則和方法。
在上述案例中,劉甲借貸5000元屬於日常家事借貸。劉乙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子女上學),但他有理由相信劉甲的借款是用在子女上學。他信賴的理由是:劉甲與李某家庭並不富裕,而且劉甲勤儉持家,品行端正,無賭博等不良嗜好,子女考上市重點中學需要用錢屬實。那麼,劉乙完全可以根據這一理由主張劉甲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要該理由事實成立,法院則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判決支持劉乙的訴訟請求。因為劉乙信賴劉甲的借貸用於家庭所需屬於善意借貸,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債權人善意之債的主要功能在於平衡夫妻內外關係,通常所說的夫妻債務「內外有別」,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善意之債的處理規則「內外有別」。債權人善意之債的「內外有別」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債務的判斷規則內外有別。即夫妻內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用於家事需要,沒有用於家事需要不是共同債務。在夫妻外部則兼採用於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即除用於家事需要外,債權人對一方借貸存在信賴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時,也構成共同債務。二是舉證責任規則內外不同。即在夫妻內部必須證明用於家事需要,但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能夠證明用於家事需要或信賴用於家事需要者均可構成共同債務。三是清償規則內外有別。即未舉債方對善意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在夫妻內部不承擔責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以上述案例為例,劉乙主張劉甲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採取用於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劉乙能夠證明的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自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乙在不能夠證明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時,仍能夠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借貸用於家事需要,同樣構成共同債務。
而在劉甲與李某夫妻之間,劉甲主張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堅持用於家事需要判斷標準,並由劉甲證明。劉甲能證明用於家事需要,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甲不能證明用於家事需要則不能認定共同債務,李某對劉乙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劉甲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注意如下兩個問題:
1.防止將日常家事借貸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擴大債權人善意之債範圍。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借款是否用於家事需要債權人無從知曉,要求債權人舉證不合理,主張日常家事借貸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這種推定論,實際上是把借貸用途作為債權人證明的唯一內容,忽視了債權人對善意的證明責任,由此得出了債權人沒有證明能力,不承擔舉證責任的錯誤結論。
在日常家事借貸中,債權人主張一方借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兩種情形:一是用於家事需要的債務;二是債權人存在信賴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債權人要麼證明用於家事需要,要麼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用於家事需要,二者必居其一。否則,其主張不能支持。日常借貸也有惡意借貸,如果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在賭場向夫妻一方出借2000元用於賭博,則會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
但如果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既無法證明其出借賭資「用於家事需要」,也無法證明在賭場借款他人存在「有理由相信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其借貸就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推定論的最大缺陷在於錯誤地認為日常借貸債權人都屬於善意,擴大了債權人善意之債範圍。而且日常小額借貸舉證責任存在漏洞,還可能使大額借貸分解為小額借貸轉化為合法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缺乏債權人善意之債規則,夫妻債務的內外判斷標準、舉證責任、清償規則都無法建立,夫妻內部責任與外部責任難以協調。對夫妻一方借貸一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做法,就是缺乏適用債權人善意之債進行平衡的結果。民法典實施後,必須適用債權人善意之債規則,避免日常家事借貸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做法。
2.認定是否屬於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堅持小額從寬,大額從嚴原則。「小額從寬」,是指判斷日常小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應當秉持從寬原則。因為日常借貸債權人識別一方借貸是否用於家庭需要難度相對大一些。日常借貸中的善意之債,主要目的在於預防明顯不是用於家事需要的違法或不合理借貸,堵塞大額漏洞,以免不合理的大額化整為零,通過小額轉化為合法債務,使小額借貸成為大額借貸的「漏斗」。因而,對於小額借貸,只要債權人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借貸沒有明顯不合情理現象,一般可認定為善意借貸。
「大額從嚴」,是指判斷夫妻一方大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應當秉持從嚴原則。債權人主張一方大額借貸共同承擔責任時,首先要證明用於家庭需要,不能證明用於家庭需要時,則要證明有理由相信屬於夫妻合意。而且「有理由相信屬於夫妻合意」的證明,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達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 王禮仁)。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由於劉甲家庭收入不高,每年勉強供應孩子讀書後,再無力償還借款,而劉乙家庭也並不富裕,便向劉甲與李某夫妻索要,李某則稱借款是劉甲經手,是否用於孩子上學自己也不知道,應當由劉甲償還,與本人無關。劉乙只知道劉甲與李某家庭並不富裕,子女考上市重點中學屬實,而且劉甲勤儉持家,品行端正,無賭博等不良嗜好,相信劉甲的借款是用於子女上學,但卻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該借款用於子女上學。
那麼,劉乙應當如何主張權利?法院又如何適用法律和判決?劉乙向劉甲與李某主張償還5000元能勝訴嗎?
要回答上述問題,先要了解我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類型。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家事代理之債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併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二款中「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民法典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主要規定在下列條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日常家事借貸。由於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債權人無法辨別一方借貸屬於濫用家事代理權,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時,則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之間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顯然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制中「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實際上也包含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即善意債權人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債也存在債權人善意之債。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包括債權人信賴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也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在上述三種夫妻債務中,夫妻合意之債相對簡單一些,主要看有無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論是否用於家事需要,都屬於共同債務。比較複雜的是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尤其是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整個夫妻債務中的難點。下面結合前述案例介紹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的法律適用,重點介紹債權人善意之債的認定規則和方法。
在上述案例中,劉甲借貸5000元屬於日常家事借貸。劉乙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子女上學),但他有理由相信劉甲的借款是用在子女上學。他信賴的理由是:劉甲與李某家庭並不富裕,而且劉甲勤儉持家,品行端正,無賭博等不良嗜好,子女考上市重點中學需要用錢屬實。那麼,劉乙完全可以根據這一理由主張劉甲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要該理由事實成立,法院則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判決支持劉乙的訴訟請求。因為劉乙信賴劉甲的借貸用於家庭所需屬於善意借貸,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債權人善意之債的主要功能在於平衡夫妻內外關係,通常所說的夫妻債務「內外有別」,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善意之債的處理規則「內外有別」。債權人善意之債的「內外有別」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債務的判斷規則內外有別。即夫妻內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用於家事需要,沒有用於家事需要不是共同債務。在夫妻外部則兼採用於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即除用於家事需要外,債權人對一方借貸存在信賴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時,也構成共同債務。二是舉證責任規則內外不同。即在夫妻內部必須證明用於家事需要,但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能夠證明用於家事需要或信賴用於家事需要者均可構成共同債務。三是清償規則內外有別。即未舉債方對善意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在夫妻內部不承擔責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以上述案例為例,劉乙主張劉甲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採取用於家事需要與債權人善意雙重標準,劉乙能夠證明的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自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乙在不能夠證明劉甲借款5000元用於家事需要時,仍能夠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借貸用於家事需要,同樣構成共同債務。
而在劉甲與李某夫妻之間,劉甲主張借款5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堅持用於家事需要判斷標準,並由劉甲證明。劉甲能證明用於家事需要,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甲不能證明用於家事需要則不能認定共同債務,李某對劉乙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劉甲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注意如下兩個問題:
1.防止將日常家事借貸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擴大債權人善意之債範圍。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借款是否用於家事需要債權人無從知曉,要求債權人舉證不合理,主張日常家事借貸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這種推定論,實際上是把借貸用途作為債權人證明的唯一內容,忽視了債權人對善意的證明責任,由此得出了債權人沒有證明能力,不承擔舉證責任的錯誤結論。
在日常家事借貸中,債權人主張一方借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兩種情形:一是用於家事需要的債務;二是債權人存在信賴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債權人要麼證明用於家事需要,要麼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用於家事需要,二者必居其一。否則,其主張不能支持。日常借貸也有惡意借貸,如果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在賭場向夫妻一方出借2000元用於賭博,則會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
但如果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既無法證明其出借賭資「用於家事需要」,也無法證明在賭場借款他人存在「有理由相信用於家事需要」的善意,其借貸就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推定論的最大缺陷在於錯誤地認為日常借貸債權人都屬於善意,擴大了債權人善意之債範圍。而且日常小額借貸舉證責任存在漏洞,還可能使大額借貸分解為小額借貸轉化為合法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缺乏債權人善意之債規則,夫妻債務的內外判斷標準、舉證責任、清償規則都無法建立,夫妻內部責任與外部責任難以協調。對夫妻一方借貸一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做法,就是缺乏適用債權人善意之債進行平衡的結果。民法典實施後,必須適用債權人善意之債規則,避免日常家事借貸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做法。
2.認定是否屬於債權人善意之債,應當堅持小額從寬,大額從嚴原則。「小額從寬」,是指判斷日常小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應當秉持從寬原則。因為日常借貸債權人識別一方借貸是否用於家庭需要難度相對大一些。日常借貸中的善意之債,主要目的在於預防明顯不是用於家事需要的違法或不合理借貸,堵塞大額漏洞,以免不合理的大額化整為零,通過小額轉化為合法債務,使小額借貸成為大額借貸的「漏斗」。因而,對於小額借貸,只要債權人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借貸沒有明顯不合情理現象,一般可認定為善意借貸。
「大額從嚴」,是指判斷夫妻一方大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應當秉持從嚴原則。債權人主張一方大額借貸共同承擔責任時,首先要證明用於家庭需要,不能證明用於家庭需要時,則要證明有理由相信屬於夫妻合意。而且「有理由相信屬於夫妻合意」的證明,必須有具體事實證明,達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 王禮仁)。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