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違約的認定。預約合同違約的具體情形有:一是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二是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在訂立預約時當事人可能會對本約的部分內容進行磋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稱為已決條款,未進行磋商的部分稱為未決條款。對於未決條款,雙方應本於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誠信進行磋商,若一方惡意對未決條款進行磋商導致本約不能訂立的,則構成違約。三是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若一方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從而導致無法訂立本約的,構成違約,若一方違反已決條款,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按照已決條款訂立的,亦然。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實務中主流的觀點認為預約合同並非獨立的合同,乃是本約合同的一個階段,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及民法典均采預約合同系與本約合同相互獨立的合同的觀點,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並非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確定。筆者認為,一方面,當合同對違約金(或定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另一方面,當合同無違約金的約定時,因損失後果的確定缺乏客觀標準,只能授權法官根據合同履行的時間、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再次締約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確定,但應當注意,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損失不能作為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確定的酌情因素。同時,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釋時,確定一個違約金的範圍標準(比如合同約定價款的20%以內),由法官在此範圍內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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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違約的認定。預約合同違約的具體情形有:一是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二是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在訂立預約時當事人可能會對本約的部分內容進行磋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稱為已決條款,未進行磋商的部分稱為未決條款。對於未決條款,雙方應本於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誠信進行磋商,若一方惡意對未決條款進行磋商導致本約不能訂立的,則構成違約。三是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若一方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從而導致無法訂立本約的,構成違約,若一方違反已決條款,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按照已決條款訂立的,亦然。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實務中主流的觀點認為預約合同並非獨立的合同,乃是本約合同的一個階段,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及民法典均采預約合同系與本約合同相互獨立的合同的觀點,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並非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確定。筆者認為,一方面,當合同對違約金(或定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另一方面,當合同無違約金的約定時,因損失後果的確定缺乏客觀標準,只能授權法官根據合同履行的時間、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再次締約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確定,但應當注意,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損失不能作為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確定的酌情因素。同時,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釋時,確定一個違約金的範圍標準(比如合同約定價款的20%以內),由法官在此範圍內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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