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一)法律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要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景,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還是嚴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確判斷嚴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據此來確定是否適用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後,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今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今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願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後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厘米,柄長11厘米,刃長15.5厘米,刃寬2.8厘米),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後,因潘乙不願隨潘某回家掙扎並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後,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髮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鑑定,潘某系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今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0日提請批准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了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為低保對象,並向民政部門為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於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系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钁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衝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於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為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
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
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後,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三)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於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於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還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衛,存在認識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四)典型意義。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於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範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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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要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景,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還是嚴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確判斷嚴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據此來確定是否適用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後,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今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今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願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後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厘米,柄長11厘米,刃長15.5厘米,刃寬2.8厘米),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後,因潘乙不願隨潘某回家掙扎並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後,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髮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鑑定,潘某系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今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0日提請批准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了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為低保對象,並向民政部門為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於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系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钁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衝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於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為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
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
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組織張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趙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員均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另案處理)等人,在康某某帶領下,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某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傷。隨後,卓某某、谷某章、趙某某等人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將耿某華架出院子。劉某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三)檢察履職情況。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俱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於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請逮捕時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辛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中,對於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一般防衛,還是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特殊防衛,存在認識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卓某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耿某華的行為具有防衛意圖,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衛的規定,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耿某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四)典型意義。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於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對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不法侵害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同時,妥善處理拆遷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有序。要引導房地產企業依法文明規範拆遷行為,教育被拆遷業主要參與協商,依法維權,避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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