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該女孩已滿20周歲,可以從事除法律禁止範圍以外的工作。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而開挖土機不屬於婦女禁忌從事的崗位,法律並不禁止女司機開挖土機。
其次,若該女孩具有開挖土機的相關證書,則她可以從事開挖土機的工作,勞動監察大隊的行為屬於不正確的行政行為,其應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若該女孩沒有開挖土機的相關證書,則其無證作業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監察大隊不允許她繼續開挖土機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該女孩應當在取得相關從業證書後再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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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該女孩具有開挖土機的相關證書,則她可以從事開挖土機的工作,勞動監察大隊的行為屬於不正確的行政行為,其應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若該女孩沒有開挖土機的相關證書,則其無證作業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監察大隊不允許她繼續開挖土機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該女孩應當在取得相關從業證書後再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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