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4年,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居民夏某與王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1995年6月,生育女兒阿娣(患有精神病,三級殘疾)。夏某再婚前與前妻收養了兩個子女,分別為阿玲、阿森。2015年5月,夏某因病去世。夏某去世後,以其名義在銀行的存款有10萬多元,均是在與王某結婚期間存到銀行的。夏某的父親早已去世,母親吳某現隨孫子阿森生活。夏某的妻子、母親、婚生女、養子女對上述存款均主張權利。妻子王某認為自己年歲已大,且需要照顧患病的女兒阿娣,主張存款應全部歸自己和女兒所有,至少也應是九成以上;母親吳某則認為自己是死者的母親,如今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失去了依靠,要求分得一半的存款;夏某的兩個養子女阿玲、阿森也提出要依法繼承一定比例的財產。各方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陷入僵局。
王某想為自己和女兒阿娣爭取到夏某的遺產,想找律師打官司,又感到律師費開支負擔重,後經同村人提醒,根據司法所工作人員發放的法律援助宣傳冊的指引,找到了馬鞍山市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認真聽取了王某的陳述,引導王某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收集齊全相關申請材料。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後,認為王某年齡較大、且隨其生活的女兒阿娣為精神病患者、低保戶,經濟十分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啟動了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安徽林彬律師事務所辦理此案。安徽林彬律師事務所安排有著豐富婚姻家庭糾紛辦案經驗的王與卜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耐心聽取了王某對於遺產繼承糾紛的陳述,與王某進行了長談,深入了解了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考慮到該案是家庭成員間的糾紛,事關親情維繫、家庭和睦,又涉及年邁老人、精神病人、低保人群等弱勢群體,承辦律師便決定嘗試調解。承辦律師隨即聯繫了阿玲、阿森等人,並且多次走入他們大家庭進行調解,強調親屬親情,講解法律規定,情法並用,雖最終未能促成各方達成一致意見,但在承辦律師的勸說下,各方都表示願意經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尊重法院的判決。調解不成,承辦律師便開始準備提起訴訟。承辦律師首先分析了案件難點,做到有的放矢。面對王某提出的由其個人繼承夏某遺產份額50%的過高財產分割請求,一方面積極加以引導,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闡述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另一方面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做到有理有據,期間還指導王某幫助其女兒阿娣辦理了殘疾證。在擬寫了起訴狀、準備好證據材料後,承辦律師代理王某及其女兒向博望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阿娣、王某各分割夏某遺產30%。
考慮到王某生活困難,經濟拮据,根本無力繳納訴訟費用,承辦律師又為王某申請了司法救助。為避免涉案財產被轉移,承辦律師還代理王某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很快作出判決,確認夏某在銀行的存款100087.08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即50043.54元歸王某個人所有,另一半作為夏某的遺產,依法由夏某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夏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法院考慮到阿娣患有精神病、吳某年齡較大等因素,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分別為:阿娣26%、王某16%、吳某26%、阿玲16%、阿森16%。判決後,各方對結果都比較滿意,均未上訴。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涉及到再婚、養子女、生病子女、年邁父母等多個需要考慮的方面,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引發更大更多的家庭糾紛,不利於社會和諧。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本案死者夏某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同為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這其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因此,阿玲和阿森也在繼承人之列。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阿娣患有精神病,夏某的父親已逝,母親吳某年邁無收入來源,均應予以適當照顧,因此,她二人的份額高於王某、阿玲及阿森。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直接發生於近親屬之間。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過程中,注重從家庭倫理和社會和諧角度出發,前期多次與王某及其他家庭成員溝通交流,情法並用,爭取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雖然最終沒有就爭議達成一致,但使雙方都有了接受法院判決的心理準備,為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打下了基礎,起到促進矛盾化解、案結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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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居民夏某與王某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1995年6月,生育女兒阿娣(患有精神病,三級殘疾)。夏某再婚前與前妻收養了兩個子女,分別為阿玲、阿森。2015年5月,夏某因病去世。夏某去世後,以其名義在銀行的存款有10萬多元,均是在與王某結婚期間存到銀行的。夏某的父親早已去世,母親吳某現隨孫子阿森生活。夏某的妻子、母親、婚生女、養子女對上述存款均主張權利。妻子王某認為自己年歲已大,且需要照顧患病的女兒阿娣,主張存款應全部歸自己和女兒所有,至少也應是九成以上;母親吳某則認為自己是死者的母親,如今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失去了依靠,要求分得一半的存款;夏某的兩個養子女阿玲、阿森也提出要依法繼承一定比例的財產。各方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陷入僵局。
王某想為自己和女兒阿娣爭取到夏某的遺產,想找律師打官司,又感到律師費開支負擔重,後經同村人提醒,根據司法所工作人員發放的法律援助宣傳冊的指引,找到了馬鞍山市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認真聽取了王某的陳述,引導王某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收集齊全相關申請材料。博望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後,認為王某年齡較大、且隨其生活的女兒阿娣為精神病患者、低保戶,經濟十分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啟動了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安徽林彬律師事務所辦理此案。安徽林彬律師事務所安排有著豐富婚姻家庭糾紛辦案經驗的王與卜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耐心聽取了王某對於遺產繼承糾紛的陳述,與王某進行了長談,深入了解了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考慮到該案是家庭成員間的糾紛,事關親情維繫、家庭和睦,又涉及年邁老人、精神病人、低保人群等弱勢群體,承辦律師便決定嘗試調解。承辦律師隨即聯繫了阿玲、阿森等人,並且多次走入他們大家庭進行調解,強調親屬親情,講解法律規定,情法並用,雖最終未能促成各方達成一致意見,但在承辦律師的勸說下,各方都表示願意經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尊重法院的判決。調解不成,承辦律師便開始準備提起訴訟。承辦律師首先分析了案件難點,做到有的放矢。面對王某提出的由其個人繼承夏某遺產份額50%的過高財產分割請求,一方面積極加以引導,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闡述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另一方面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做到有理有據,期間還指導王某幫助其女兒阿娣辦理了殘疾證。在擬寫了起訴狀、準備好證據材料後,承辦律師代理王某及其女兒向博望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阿娣、王某各分割夏某遺產30%。
考慮到王某生活困難,經濟拮据,根本無力繳納訴訟費用,承辦律師又為王某申請了司法救助。為避免涉案財產被轉移,承辦律師還代理王某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很快作出判決,確認夏某在銀行的存款100087.08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即50043.54元歸王某個人所有,另一半作為夏某的遺產,依法由夏某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夏某的配偶、子女、父母。法院考慮到阿娣患有精神病、吳某年齡較大等因素,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分別為:阿娣26%、王某16%、吳某26%、阿玲16%、阿森16%。判決後,各方對結果都比較滿意,均未上訴。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涉及到再婚、養子女、生病子女、年邁父母等多個需要考慮的方面,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引發更大更多的家庭糾紛,不利於社會和諧。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本案死者夏某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同為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這其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因此,阿玲和阿森也在繼承人之列。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阿娣患有精神病,夏某的父親已逝,母親吳某年邁無收入來源,均應予以適當照顧,因此,她二人的份額高於王某、阿玲及阿森。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直接發生於近親屬之間。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過程中,注重從家庭倫理和社會和諧角度出發,前期多次與王某及其他家庭成員溝通交流,情法並用,爭取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雖然最終沒有就爭議達成一致,但使雙方都有了接受法院判決的心理準備,為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打下了基礎,起到促進矛盾化解、案結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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