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今年8月10日。
地點: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
案由:名譽權糾紛。
案情: 今年年初,陳某在新浪微博上發現自己被「網暴」了——某賬號發布多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還披露了他的照片、住址、手機號碼等信息。陳某多次向新浪微博投訴,但平台未及時處理。不久後,陳某將新浪微博所屬的公司和該賬號實際所有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主體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2日,陳某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了一個名為「台州玉環xxx」的賬號,該賬號發布數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詆毀,內容包括「一個花季少女16歲開始在外同居,騙錢,墮胎……」等。
隨後,陳某針對該賬號微博內容提交多條投訴信息,並通過投訴舉報大廳投訴,要求新浪微博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但微博平台並未進行處理。4月1日,新浪微博對該賬號進行了封號。
4月8日,陳某將新浪微博所屬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該賬號的實際所有人樊某起訴至玉環法院,要求兩主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公證費1200元。
庭審現場。
由於該案涉及到當事人隱私,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某的兩名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告樊某經法院傳喚表示無法參加訴訟,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
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原告陳某表示,玉環是一個只有40多萬人口的小城市,負面消息傳播尤其迅速。該微博發出後,身邊的人議論紛紛,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折磨。
被告樊某在答辯狀中表示,自己現在的男友邱某是陳某的前男友,而她是因為「迫不得已」才在網上攻擊了對方。
樊某表示,2012年至2016年,邱某和陳某交往期間,兩人揮霍無度、開支巨大。隨後兩人開始向他人借錢,舉債高達百萬。兩人分開後,邱某背負了所有欠款,陳某銷聲匿跡。如今,自己作為另一半,還在幫忙償還欠款。
此外,樊某還提供了簡訊截圖和通話記錄,指出是陳某侮辱自己在先。最後,樊某表示,因陳某和邱某前期共同花費太多,已嚴重影響自己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實,請求法官從輕判決。
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原告陳某表示,自己在發現「台州玉環xxx」賬號發布多條侮辱性微博後,曾於2月3日至4日通過微博平台提交5條投訴信息,但被告公司並未處理。
3月5日,陳某再次通過微博平台進行投訴,要求被告公司對「台州玉環xxx」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但被告公司沒有進行處理。直到3月26日,陳某再次以「訴求書」的形式內容發送給被告公司,公司才對該賬號進行封號。
原告認為,被告公司怠於處理自己的請求,導致微博內容在3個月的時間內廣泛傳播,給自己造成持續傷害。
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認為已合理履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一,原告前幾次的投訴僅僅針對賬號,並未提供具體的侵權信息,在相關權利人不予指正且提供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平台自身不可能判斷涉案內容的真實性,亦不可能發現侵犯名譽權的事實。
其二,在3月31日收到訴求書後,公司及時審查原告提供的材料,雖原告仍僅提供涉案賬號主頁連結,但在訴求書中對該賬號中發布的內容進行了詳細闡述,提供了詳細要求封號的理由。因此,被告於4月1日及時對該賬號進行了禁止訪問處理。
其三,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的損害,涉案微博僅是在涉案微博用戶的個人微博介面發布,微博賬號粉絲數僅有28個,且涉案微博的評論及點贊量也極低,這在月用戶4.46億的微博平台上,造成影響的範圍極其有限。
法院判決。
玉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對本案兩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及責任承擔,評判如下:
其一,樊某是否構成侵權。樊某與陳某因私怨引發糾紛,從今年1月份開始,樊某在微博平台發布原告的姓名、可能的住址、工作單位,揭露原告的「過往」,用詞刻薄、低俗,不論事件真偽,這些博文都意在極力貶低陳某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明顯,對陳某造成的損害後果確實存在,故應認定樊某行為構成侵犯陳某的名譽權。
其二,樊某的責任承擔問題。因名譽侵權,樊某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另外,還需承擔陳某為保全證據所支出的1200元公證費用。關於樊某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要求侵權造成被侵權人嚴重後果的,侵權人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就事實而言,樊某的微博粉絲和關注人數有限,可以說是一個影響力很弱的微博賬戶,且本案也無證據證明樊某的微博粉絲或關注的人與陳某的親戚、朋友或同學等日常生活圈熟識的人存在交叉。樊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較輕,且結合陳某與樊某之間還存在其他情感及經濟糾紛、整個事件「事出有因」等情況,法院對於陳某要求賠償相應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其三,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該公司作為國內知名的網絡社交平台,應當成為傳播社會主義價值觀正能量的平台,而不能成為個別博主用以宣洩私憤的地方。樊某的博文僅14條,其內容粗俗、針對性強,一般人稍加分析就知道其目的。公司對陳某的投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其存在過失;同時作為網絡平台提供者,平台運行期間在接到他人投訴的情況下應高度注意並及時審查。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樊某在微博平台更改為實名後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相關內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如果被告樊某不履行,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當在微博平台將被告樊某的微博改為實名後傳載本判決書的說理及主文部分。被告樊某支付原告陳某為侵權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和網民的低齡化傾向,網絡暴力現象日益突出。本案主審法官陳巧峰表示,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網絡平台上對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造成損害,同樣要承擔代價。
陳巧峰提示,如果遭受了網絡暴力,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維權。一是保存證據。為讓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可以到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二是找平台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是要求平台提供實際侵權人資料並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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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
案由:名譽權糾紛。
案情: 今年年初,陳某在新浪微博上發現自己被「網暴」了——某賬號發布多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還披露了他的照片、住址、手機號碼等信息。陳某多次向新浪微博投訴,但平台未及時處理。不久後,陳某將新浪微博所屬的公司和該賬號實際所有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主體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2日,陳某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了一個名為「台州玉環xxx」的賬號,該賬號發布數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詆毀,內容包括「一個花季少女16歲開始在外同居,騙錢,墮胎……」等。
隨後,陳某針對該賬號微博內容提交多條投訴信息,並通過投訴舉報大廳投訴,要求新浪微博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但微博平台並未進行處理。4月1日,新浪微博對該賬號進行了封號。
4月8日,陳某將新浪微博所屬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該賬號的實際所有人樊某起訴至玉環法院,要求兩主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公證費1200元。
庭審現場。
由於該案涉及到當事人隱私,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某的兩名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告樊某經法院傳喚表示無法參加訴訟,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
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原告陳某表示,玉環是一個只有40多萬人口的小城市,負面消息傳播尤其迅速。該微博發出後,身邊的人議論紛紛,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折磨。
被告樊某在答辯狀中表示,自己現在的男友邱某是陳某的前男友,而她是因為「迫不得已」才在網上攻擊了對方。
樊某表示,2012年至2016年,邱某和陳某交往期間,兩人揮霍無度、開支巨大。隨後兩人開始向他人借錢,舉債高達百萬。兩人分開後,邱某背負了所有欠款,陳某銷聲匿跡。如今,自己作為另一半,還在幫忙償還欠款。
此外,樊某還提供了簡訊截圖和通話記錄,指出是陳某侮辱自己在先。最後,樊某表示,因陳某和邱某前期共同花費太多,已嚴重影響自己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實,請求法官從輕判決。
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原告陳某表示,自己在發現「台州玉環xxx」賬號發布多條侮辱性微博後,曾於2月3日至4日通過微博平台提交5條投訴信息,但被告公司並未處理。
3月5日,陳某再次通過微博平台進行投訴,要求被告公司對「台州玉環xxx」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但被告公司沒有進行處理。直到3月26日,陳某再次以「訴求書」的形式內容發送給被告公司,公司才對該賬號進行封號。
原告認為,被告公司怠於處理自己的請求,導致微博內容在3個月的時間內廣泛傳播,給自己造成持續傷害。
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認為已合理履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一,原告前幾次的投訴僅僅針對賬號,並未提供具體的侵權信息,在相關權利人不予指正且提供充足的證據的情況下,平台自身不可能判斷涉案內容的真實性,亦不可能發現侵犯名譽權的事實。
其二,在3月31日收到訴求書後,公司及時審查原告提供的材料,雖原告仍僅提供涉案賬號主頁連結,但在訴求書中對該賬號中發布的內容進行了詳細闡述,提供了詳細要求封號的理由。因此,被告於4月1日及時對該賬號進行了禁止訪問處理。
其三,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的損害,涉案微博僅是在涉案微博用戶的個人微博介面發布,微博賬號粉絲數僅有28個,且涉案微博的評論及點贊量也極低,這在月用戶4.46億的微博平台上,造成影響的範圍極其有限。
法院判決。
玉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對本案兩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及責任承擔,評判如下:
其一,樊某是否構成侵權。樊某與陳某因私怨引發糾紛,從今年1月份開始,樊某在微博平台發布原告的姓名、可能的住址、工作單位,揭露原告的「過往」,用詞刻薄、低俗,不論事件真偽,這些博文都意在極力貶低陳某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明顯,對陳某造成的損害後果確實存在,故應認定樊某行為構成侵犯陳某的名譽權。
其二,樊某的責任承擔問題。因名譽侵權,樊某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另外,還需承擔陳某為保全證據所支出的1200元公證費用。關於樊某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要求侵權造成被侵權人嚴重後果的,侵權人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就事實而言,樊某的微博粉絲和關注人數有限,可以說是一個影響力很弱的微博賬戶,且本案也無證據證明樊某的微博粉絲或關注的人與陳某的親戚、朋友或同學等日常生活圈熟識的人存在交叉。樊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較輕,且結合陳某與樊某之間還存在其他情感及經濟糾紛、整個事件「事出有因」等情況,法院對於陳某要求賠償相應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其三,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該公司作為國內知名的網絡社交平台,應當成為傳播社會主義價值觀正能量的平台,而不能成為個別博主用以宣洩私憤的地方。樊某的博文僅14條,其內容粗俗、針對性強,一般人稍加分析就知道其目的。公司對陳某的投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其存在過失;同時作為網絡平台提供者,平台運行期間在接到他人投訴的情況下應高度注意並及時審查。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樊某在微博平台更改為實名後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相關內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如果被告樊某不履行,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當在微博平台將被告樊某的微博改為實名後傳載本判決書的說理及主文部分。被告樊某支付原告陳某為侵權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和網民的低齡化傾向,網絡暴力現象日益突出。本案主審法官陳巧峰表示,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網絡平台上對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造成損害,同樣要承擔代價。
陳巧峰提示,如果遭受了網絡暴力,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維權。一是保存證據。為讓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可以到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二是找平台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是要求平台提供實際侵權人資料並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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