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不作為義務的來源。
2.不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或者構成四、論述題。
素的本質特徵。不作為義務主要來源於如下四個方面:
(1)法律上明文規定的義務。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行為人拒絕撫養、贍養的行為,可能構成作為犯罪。但是,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只有經過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視為為義務的根據。換言之,只有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成為刑法規範所要求履行的務時,才能作為法律義務的根據。
(2)行為人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這一特定的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職務身份或事某種業務並且正在執行為前提。例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人的職責,游泳場的救生負有搶救落水人的義務,值勤消防人員負有滅火的義務。
(3)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如果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某種特的積極義務,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以致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到侵害或威脅,就以成立不作為形式的危害行為。例如,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受意外傷害的義務。如果保姆不負責任,見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行為人自己先前的行為具有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的危險的,負有防止其發生的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了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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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或者構成四、論述題。
素的本質特徵。不作為義務主要來源於如下四個方面:
(1)法律上明文規定的義務。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行為人拒絕撫養、贍養的行為,可能構成作為犯罪。但是,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只有經過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視為為義務的根據。換言之,只有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成為刑法規範所要求履行的務時,才能作為法律義務的根據。
(2)行為人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這一特定的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職務身份或事某種業務並且正在執行為前提。例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人的職責,游泳場的救生負有搶救落水人的義務,值勤消防人員負有滅火的義務。
(3)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如果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某種特的積極義務,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以致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到侵害或威脅,就以成立不作為形式的危害行為。例如,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受意外傷害的義務。如果保姆不負責任,見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行為人自己先前的行為具有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的危險的,負有防止其發生的務。如果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了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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