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憲政發展史上,2002年12月也許將被理解為一個重要的轉折點。這個月初召開的紀念現行憲法實施20周年大會,使加強合憲性監督和憲法解釋以及審查、糾正違憲現象等新思維、新表述正式取得了主流話語權。到月末,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開會以集體學習憲法為主題,顯示「維護憲法尊嚴」的提法並非一時的心血來潮、應景之辭,而是新時代的施政綱領,是高層權力實施作繭自縛式法治化、合理化的肇始,是被提上政治議事日程的重大課題之一。以此為背景,法學界以及社會各方面都對儘早建立合憲性審查的制度以及憲政體系產生了特別殷切的期待 [1]。
到2003年4月下旬,恰巧有兩個涉及憲法規範的典型實例為試行合憲性審查提供了非常適當的契機。一是有關部門隱瞞非典型肺炎(sars)的疫情從而使民眾生存權在客觀上受到嚴重威脅和侵害的事件,包含著知情權、採訪和報道的自由、行政問責制、特別權力對人權的影響等一系列憲法性問題。二是被公安人員無理限制人身自由的青年設計師孫志剛在收容遣送設施里慘遭毆打致死的案件,包含著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行政措施與人權保障、公正程序原則、地方政府規章的罰則制定權、特別權力對人權的影響、處理平等與合理差異之間關係的標準等一系列憲法性問題。這兩個典型實例都鬼使神差地把中國式生存權的觀念與現代市民社會自由權的觀念、把立憲正義(constitutional justice)的超驗之維與輿論公正的共感世界結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2],為中國克服文化傳統的障礙而發展憲政的價值基礎提供了可遇不可求的關鍵性支點。
相比較而言,孫志剛案中涉及的各種制度(警察、身份證、城市治理、社會救助、對流竄性犯罪的刑偵)的改革雖然更複雜艱巨,操作起來更需要時日和統籌兼顧的仔細安排,但由於責任的所在、問題的根源都比較容易確定,在公開報道後又激起了極大的民憤、不得不認真對待,何況城鄉分治格局早就難以為繼,恢復關於移居權的憲法條款也已經水到渠成,所以結果是這個事件自然而然地成了制度變遷的主要突破口 [3].在非典型肺炎的疫情趨緩之後的5月14日,畢業於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俞江、騰彪、許志永以孫志剛案為原由,根據現行立法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採取公民上書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審查1982年頒布的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建議。
本文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到2003年4月下旬,恰巧有兩個涉及憲法規範的典型實例為試行合憲性審查提供了非常適當的契機。一是有關部門隱瞞非典型肺炎(sars)的疫情從而使民眾生存權在客觀上受到嚴重威脅和侵害的事件,包含著知情權、採訪和報道的自由、行政問責制、特別權力對人權的影響等一系列憲法性問題。二是被公安人員無理限制人身自由的青年設計師孫志剛在收容遣送設施里慘遭毆打致死的案件,包含著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行政措施與人權保障、公正程序原則、地方政府規章的罰則制定權、特別權力對人權的影響、處理平等與合理差異之間關係的標準等一系列憲法性問題。這兩個典型實例都鬼使神差地把中國式生存權的觀念與現代市民社會自由權的觀念、把立憲正義(constitutional justice)的超驗之維與輿論公正的共感世界結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2],為中國克服文化傳統的障礙而發展憲政的價值基礎提供了可遇不可求的關鍵性支點。
相比較而言,孫志剛案中涉及的各種制度(警察、身份證、城市治理、社會救助、對流竄性犯罪的刑偵)的改革雖然更複雜艱巨,操作起來更需要時日和統籌兼顧的仔細安排,但由於責任的所在、問題的根源都比較容易確定,在公開報道後又激起了極大的民憤、不得不認真對待,何況城鄉分治格局早就難以為繼,恢復關於移居權的憲法條款也已經水到渠成,所以結果是這個事件自然而然地成了制度變遷的主要突破口 [3].在非典型肺炎的疫情趨緩之後的5月14日,畢業於北京大學的法學博士俞江、騰彪、許志永以孫志剛案為原由,根據現行立法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採取公民上書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審查1982年頒布的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建議。
本文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