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肖先生於2017年11月1日起在某機械公司工作,一直未簽勞動合同。2018年8月30日,公司人事經理將一份未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內容的勞動合同文本拿給肖先生簽字,肖先生表示因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拒絕簽字。人事經理隨後要求他在「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趁人事經理不注意,肖先生快速用手機拍下那份「空白勞動合同」,而後在通知書上籤了字。
沒過幾天,公司以肖先生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與其終止勞動關係。肖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在仲裁庭上,肖先生出示了有關「空白勞動合同」照片,但公司出示的勞動合同,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內容在內都填寫完整,並否認是事後由公司單方填寫的。
肖先生隨即申請予以鑑定。鑑定意見為:「該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內容,即鋼筆字手寫部分,書寫時間與合同尾部勞動者簽名時間非同一時期形成。」且該公司承認只簽訂這一份合同,也未曾交給肖先生。據此,勞動仲裁庭支持了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職工拒簽「空白合同」,可被企業除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機械公司就主張,因為肖先生不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這種說法對不對?當然不對。所謂「書面勞動合同」,並非單指以書面為載體的勞動合同,而是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內容的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必備條款全部或部分缺失的「空白勞動合同」,導致雙方不能就合同內容進行充分協商,明顯違背了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原則,勞動者有權拒簽。用人單位以此為由終止勞動關係,則構成違法終止。實踐中有的勞動者還在合同的空白處寫上「空白」字樣,防止用人單位事後單方填上空格,並主張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拒簽「空白合同」的法律後果是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維持事實勞動關係狀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無理由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也不可以。上海司法實踐中傾向意見認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該條款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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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拒簽 空白合同 ,可被企業除名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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