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判斷銀行職員行為有效的標準在於其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而職務行為要求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責內的行為。實際中,銀行會在當日工作時間結束後進行當日業務的相關清算,員工從下班到正式結束工作有一段緩衝時間。
若銀行要求員工在下班時間加班,此時行為有效。根據《勞動法》第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下班之後,由於工作暫未完成,銀行要求工作人員加班,那麼在加班時間做出的行為有效。
若非加班行為,一般情況下銀行職工在下班時間做出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應根據各銀行具體管理規則判斷:1)若銀行規定在下班時間後停止辦理所有業務,則下班時間後所做出的行為都無效;2)若銀行規定已經取號等候的顧客,即便在下班之後,也可以辦理相關業務,則下班時間後做出的行為有效;3)若銀行允許已經等待的顧客繼續辦理業務,但停止部分重要業務,下班之後進行的被停止的行為,應當被視為無效。
若銀行職工下班後作出的無效行為得到銀行事後追認,則為職務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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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下班時間之後所作出的行為有效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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