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以其對市場經濟和家庭生活的全面調整,深入、持久地型構、塑造著一個國家、民族、社會和人民鮮明的整體氣質。藉助民法典,大陸法系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生活的理性化。一個國族,一部民法典,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迄今為止最為堅挺的共識。當然,共識中也有分歧。關於民法典的共識,一直以來都與分歧和爭論相伴。但是,真理從不畏懼論爭。在民法法典化的歷史進程中,每一次論爭都是一次認識上的洗禮,都在整體上推動了民法典的進步和完善,進而在整體上推動了社會的發展進步。在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即將通過立法程序誕生之際,回望歷史上幾部著名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的論爭,或許對於我國民法典的完善有所裨益。
國族統一中的法思想之爭:《德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的論爭
史料記載,《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肇始於1874年2月成立的以討論民法典編纂計劃和方法為任務的預備委員會。其後,歷經三次草案,該法典最終於1896年7月在帝國議會上通過,最終於1896年8月由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簽署並公布,前後歷時22年多。這部法典的制定過程可謂漫長,但法學界為制定法典而進行的理論準備過程則更為漫長。
早在法典啟動之前的1814年,就發生了德意志是否應當馬上制定統一民法典的著名論爭。最初是瑞赫貝格出版了《拿破崙法典及其引進到德國的問題》一書,書中表達了德國不宜效仿法國制定民法典的意見。其後,海德堡大學教授蒂博發表了《論制定一部德意志統一民法典之必要性》一文,對瑞赫貝格進行了回擊。蒂博認為,德意志各邦應齊心協力儘快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但是,這一民法典卻不能完全承襲羅馬法而來。因為羅馬法的可接受程度很低,其所反映的理念也與當時德國的現實情況格格不入。更何況,羅馬法本身的文本既不確定,內容也存在問題。基於此,蒂博主張,德意志所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簡明的民法典,它是建立在人的心靈、智識和理性基礎上的民法典,其內容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數學推理。除了個別的地方特色制度(如農莊和某些地役權)外,這部法典應該是統一、抽象的。
蒂博的上述見解,存在較為明顯的理性主義傾向,這與薩維尼主張的歷史主義法學存在分歧。尤其是,蒂博對羅馬法的批評招致了薩維尼的強烈反擊,他很快就發表了被格林譽為「給了我們這個幸運時代以希望」的德語法學經典論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在該文中,薩維尼全面反駁了蒂博的觀點,並提出了後世耳熟能詳的歷史法學派的綱領。薩維尼認為,被蒂博所貶低的羅馬法,其實是一項偉大的古老民族長期不斷發展完善的優秀法律制度。法律如同語言,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律的發展是基於其內在的力量而達致,這種內在的力量是由本民族歷史積澱生成的民族精神,而不是立法者的號令。一部統一的、帶有普遍性特徵的法典將是後來的法的唯一淵源。如果法典產生的時代,法學界對於其民族精神沒有很好地了解,那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一部平庸的法典,除了產生一種機械、僵硬和毫無生機的關於法的觀念之外,毫無所得。」因此,薩維尼的結論是,在法學界尚未深刻了解其民族精神之前,德意志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條件。
在蒂博與薩維尼的論爭落幕之後,《德國民法典》的確並未被馬上制定,它的制定遲至1874年才真正啟動。不過,民法典的這一遲延卻未必都是、甚至不主要是薩維尼「促成」的結果。眾所周知,在蒂博與薩維尼論爭之際,正是德意志邦聯成立之時。其時,德意志境內的各種勢力糾纏交錯,雖各邦國民心思統,但各邦國上層之間卻貌合神離。普魯士雖然處於優勢地位,但卻並無號令全德的實力和威力。在政治上尚未統一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希冀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甚至希望通過民法典來反促統一,多少有些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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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論爭及當代啟示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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