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鬃影視公司(下稱影視公司)向某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a公司,訴稱a公司未經同意在網站上在線播放其擁有著作權的電影《*劍》,訴求a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並承擔停止侵權和陪禮道歉的民事責任?a公司接到訴狀後,已經申請法院追加b公司為被告,並提供證據證明影視公司訴稱的侵權網站是b 公司租用其伺服器開辦的。
沈律師作為a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依法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即使影視公司所謂的侵權事實存在,應當由b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b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領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a公司把伺服器租給b公司以後,如何使用是b公司的事,a公司無法也無權干涉,這和出租房屋基本類似?因此,即使影視公司訴稱的侵權事實經過開庭審理能夠確認,應當由b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與a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二、影視公司認為a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在現有技術條件下,a公司作為網際網路基礎服務提供者,無法對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的內容龐雜?數量巨大,相互既互聯又彼此獨立的信息內容逐一進行審查,也無法定義務對其合法性作出認定?因此a公司對b公司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侵權行為人b公司承擔?影視公司認為a 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三、a公司收到訴狀後已經通知b公司停止了侵權行為。
a公司已經舉證證明:a公司在接到訴狀後已經通知b公司刪除了涉嫌侵權作品《*劍》,停止了侵權行為,客觀上避免了侵權損失的擴大。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定:
原告享有《*劍》的著作權,在該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網際網路上各類信息內容龐雜?數量巨大,各網站之間既有互聯性?開放性,也有獨立性,作為網絡基礎服務提供商的a公司無法對連結的信息先行判斷是否存在權利瑕疵,亦無審查義務,雖然客觀上為侵權網站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並通過連結將原告引入上載侵權作品的網頁,起到了幫助侵權的作用,但其主觀上對侵權結果的發生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只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被告b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開辦的網站上提供原告電影作品《*劍》的在線播放服務,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相關損失的責任?被告a公司已經責成被告b公司刪除了侵權作品《*劍》,原告對此無異議,則原告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故不再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007年3月2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沈律師的意見,依法作出(2006)某民三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b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律師費3000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與結論: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伺服器租用合同關係,a公司對b公司開辦的網站上上傳的內容龐雜?數量巨大的信息無法逐一審查,也無法定義務認定其合法性?顯而易見,a公司對b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和b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所以,a公司作為網際網路基礎服務提供商不必對b 公司租用其伺服器開辦的網站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目前,租用網際網路基礎服務提供商的網絡信息存儲空間建立網站的事實大量存在,在處理網站建立者侵犯他人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本案不失為一例典型案例可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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