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為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為增加的情形;後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債的保全,體現的是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的與第三人的關係,屬於債的對外效力的範疇。我國合同法第四章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做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對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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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的概念[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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