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執行,有學者稱之為非訴行政執行,它是指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
我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制度發端於改革開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列舉規定,最後由《行政訴訟法》作一般性規定。
其設立的目標在於力求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這種制度一方面是通過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過程的形式,來達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其末提起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同時,另一方面它採用非訴訟的形式,也是為了簡化程序,確保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用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的設定,主要由《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至九十六作了詳細規定。筆者在此僅就行政非訴程序的構成、現階段實踐中非訴執行程序出現的問題與難點等與大家作一簡單探討。
一、概述。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我認為,簡單來說,它可以分解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啟動程序,第二部分是審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執行程序。
行政非訴執行的啟動程序,指行政機關提起行政非訴執行所需適用的程序。
它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管轄、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時間等幾個方面。
管轄原則依據若干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公正,同時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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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訴執行程序初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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