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刑作為一種古老的刑罰,不論在東西方都有著悠久的歷史。隨著刑罰人道化以及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重視,沒收財產刑在世界範圍內經歷了由盛而衰乃至逐漸退出歷史舞台的命運。為適應這一趨勢,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也應加以改革,即在完善罰金刑與特殊沒收制度等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取消沒收財產刑這一刑種,以使我國的財產刑從名稱到內容更加科學合理。
一、我國沒收財產刑的刑法規定與時代趨勢。
(一)沒收財產刑在我國刑法中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沒收財產刑(也稱一般沒收),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措施。它針對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適用範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貪污賄賂罪等我國刑法規定的主要犯罪類型,體現了國家對此類犯罪從財產上最為嚴厲的處罰態度。新中國刑法設置沒收財產刑最初受到前蘇聯的影響,在建國初期為強化國家的物質基礎發揮過積極作用。
(二)沒收財產刑的時代趨勢。
基於沒收財產刑與公民私有財產權利之間存在內在的緊張關係,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在刑法修改過程中紛紛原則上廢除了沒收財產刑。如英國1870年《廢除沒收財產法》廢除了個人因犯罪而被沒收財產的刑罰。法國1994年《刑法典》原則上取消了一般沒收制度,只是在分則中例外地保留對反人類罪、毒品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罪可處以沒收財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02年作出判決,判定刑法典第43條(a)關於沒收財產的規定不符合《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2款關於刑罰明確性的要求,因而宣布該規定無效。此外,美國絕大多數州從建國起在刑法典中就沒有規定沒收財產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刑法典也於2003年12月廢止了沒收財產刑的規定。
二、沒收財產刑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正當性的窘境。
一是與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協調。財產權被認為是與生命、自由相併列的基本人權,對財產權的剝奪將對社會個體的基本人權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刑法中沒收財產刑旨在消滅犯罪人的經濟基礎,最大程度發揮刑罰的懲罰與威懾效果,但這一刑罰措施與我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協調。犯罪人也是公民,其合法的私有財產也應受到保護。
二是與刑法的基本原則不協調。由於每個人的財產狀況不同,在犯罪行為與情節大致相同的情況下,沒收財產刑會導致擁有越多財產的人遭受的刑罰懲罰越嚴重,這與適用刑法平等的原則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協調。同時,犯罪與懲罰之間應形成比例,然而沒收全部財產刑使犯罪與刑罰之間失去了可測量的比例性,只要犯罪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沒收全部財產,而不去考慮犯罪人實際財產的多少、犯罪人本人的罪責大小,這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存在緊張關係。
(二)司法適用的困境。
一是實際執行難。基於金融體系日益發達,犯罪人對外投資情況複雜,犯罪人及其家屬轉移、隱匿財產手段多樣,法院依靠現有調查手段幾乎無法查清犯罪人的所有財產。是故,沒收財產刑在實踐中很難得到有效執行,許多沒收財產刑的判決淪為一紙空文,這既有損法律的嚴肅性,也達不到預期的刑罰威懾效果。
二是與家屬的財產界限不容易劃分清楚。雖然刑法規定不得沒收犯罪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但實踐中有些家庭共有財產如不動產很難清晰分割,在執行沒收財產特別是沒收全部財產時,容易造成對犯罪人家屬的傷害。另外,刑法還規定,即使沒收全部財產的,也應當給犯罪人本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但這個在實踐中如何把握,也是難題。
三、改革沒收財產刑的建議。
基於現代社會日益強調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世界各國刑法又都普遍原則上廢除了沒收財產刑,我們認為,沒收財產刑在我國也已經完成了特定歷史時期的使命,未來的刑法改革原則上應通過罰金刑取代沒收財產刑,並完善特別沒收等配套措施,以進一步實現我國財產刑制度的優化。
(一)罰金刑取代沒收財產刑的可行性與制度優勢。
一是在可行性方面,雖然世界上規定沒收財產刑的刑法越來越罕見,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規定了罰金刑。因此,用罰金刑取代沒收財產刑,既可以與世界刑罰體系對於犯罪人財產處罰保持一致,防止西方一些國家和勢力借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對我進行污名化攻擊,也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發揮罰金刑對於犯罪人財產處罰的優勢,避免沒收財產刑無法真正執行的尷尬。
二是在懲治效果方面,罰金刑完全可以實現沒收財產刑的懲治效果。我國罰金刑體系包括比例罰金制、幅度罰金制等多種模式,可以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施加不同嚴厲程度的罰金。相較於沒收財產刑而言,罰金刑在體現刑罰嚴厲制裁的前提下更符合刑罰比例原則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罰金刑執行相較沒收財產刑而言更加靈活,當犯罪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則可採取分期繳納以及隨時追繳的方式。
(二)具體完善意見。
一是完善罰金刑制度。基於罰金刑可以較全面實現刑罰功能報應性與預防性的統一,同時符合現代刑罰輕緩化與謙抑性的理念,它已成為世界各國財產刑的主要方式並呈現適用擴大化的趨勢。我國在沒收財產刑取消之後,需進一步完善罰金刑制度:首先,擴大罰金刑適用範圍,彌補相關罪名的適用。如對於職務腐敗型犯罪的貪污、賄賂犯罪等,現行刑法只規定了沒收財產刑;又如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形,也只規定了沒收財產刑。取消沒收財產刑之後,就需要規定相應的罰金刑來保持罪刑的協調。其次,完善罰金刑的處罰方式。現實中出現包括沒收財產和罰金在內的財產刑空判現象的癥結主要不在於司法,而在於立法,眾多罪名規定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判處沒收財產或罰金,即使對於明顯沒有繳納能力的罪犯,為了符合立法要求,法官也被迫判處其財產刑。沒收財產刑廢除之後,應根據犯罪性質不同,設置不同的罰金適用模式:對於輕罪適用罰金單獨處罰或者與自由刑選擇處罰為主,不併科處罰;對於重罪才可考慮與自由刑的併科處罰。第三,要確立日額罰金制。傳統的定額罰金的一大弊端是,同樣數額的罰金對富人來說很容易交納,很多時候甚至沒有什麼懲罰性;而對窮人來說則無力交納,不僅顯得過於嚴厲,也難以執行。日額罰金制是指判處罰金時只判處一定的天數,每人每日應交納的罰金數額依各自的收入水平和財產狀況而定,這樣富人就得多交,窮人就相應少交,這樣使所判處的罰金與犯罪人的支付能力更相適應,使處於不同經濟地位的犯罪人對懲罰性的感受更趨平等,也為罰金刑的執行創造了條件。最後,要進一步完善罰金刑的執行制度,在明確罰金刑延期繳納、暫緩繳納制度的前提下,同時完善財產申報、財產調查等配套機制?
二是完善特別沒收制度。有觀點將西方國家以及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特別沒收制度與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相混淆,其實二者有本質的不同。前者作為世界各國通行做法,是針對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轉化而成的財產進行沒收,與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特別沒收制度即對犯罪所得、違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沒收和追繳相類似。從制度完善而言,我們應當提升我國刑法中的特別沒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將其上升為獨立的刑種,明確特別沒收的適用範圍和適用程序,釐清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違禁品等適用對象的內涵。這不僅有利於特別沒收適用的規範化,也有利於加強特別沒收制度的刑事司法國際合作,包括建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沒收裁決的司法機制和確立資產分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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