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的性騷擾構成要件。
王利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性騷擾,是指以身體、語言、動作、文字或圖像等方式,違背他人意願而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取向的行為。構成性騷擾應當具備如下要件:首先,必須實施了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向他人發送具有性內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語音或視頻資料。其次,必須指向特定人。此處所說的「對他人實施」,本意是針對他人實施。否則,無法判斷受害人。再次,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所謂「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是指性騷擾行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觀上並不接受,甚至明確拒絕。當然,同時,受害人迫於壓力而「自願」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違背其意願的行為。對於未成年人的意願認定,應當區別於成年人。
記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禁令制度,其有什麼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怎樣適用這個規定?
王利明:這一條規定的就是所謂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它是指當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如果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損害後果迅速擴大或難以彌補,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頒髮禁止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其雖然並不能終局性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也能夠有效保護受害人的人格權益,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眾所周知,在網際網路時代,網絡侵權層出不窮,網絡暴力不斷產生,這些不僅對自然人造成重大損害,甚至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例如,一些競爭對手惡意汙衊其他企業的聲譽和其產品的質量,一條謠言可能使其產品滯銷,甚至蒙受巨大損害。如果按照訴訟程序,權利救濟的時間將曠日持久,甚至是馬拉松式的訴訟,等到最後官司終結,企業已經宣告破產了,如何及時制止、遏制這種行為?禁令制度就是最好的辦法,這就是說,原告可以依據禁令規則向法院申請辦法禁令,對該信息採取緊急措施,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當然,權利人在申請禁令時應當提供擔保,避免造成對方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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