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郊區王某家租了4間房子開粉條廠,李某要給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潤的1/4,雙方同意。第一年生意紅火,李某給王某萬元,第二年1萬元。後來李某擴大生產多處開廠,結果導致供大於求而出現虧損,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債5萬元,而且李某自己已無力償債,債主找王某要債。
請問:王某是否應還債。
李某與王某在王某家開的粉條廠是一種合夥關係,李某提供技術與資金,王某提供場地,因此李某與王某對在王某家生產經營所產生的虧損與收益依據他們之間分配比例1/4進行分擔。如果王某對李某在其他地方開廠同樣存在利益分配問題,那麼王某需要對產生的虧損承擔賠償義務,如果王某對李某在其他地方開廠不知,或者沒有參與,那麼但王某對李某在其他地方開廠導致的虧損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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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夥債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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