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庭秩序如何處理,不遵守法庭秩序會受到哪些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噹噹庭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二)對於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准後,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的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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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擾亂庭審秩序的後果[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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