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6日,申請人田某(棗莊市某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供方)與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需方)、棗莊市某醫院(擔保方)共同簽訂了《瓷磚衛生潔具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申請人按照合同要求向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提供地磚,並約定了地磚的品牌規格及單價,結算計付款方式為貨到現場驗收合格後付總貨款的70%,鋪貼完成後付總貨款的95%,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付清餘款。合同還約定了仲裁條款,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供需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從協商開始15天內仍不能解決,雙方將爭端提交棗莊仲裁委員會仲裁。棗莊市某醫院在該合同需方下擔保方欄目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田某履行了交貨義務,貨款總值93669.6元。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收貨後未支付貨款。
申請人提起仲裁,請求裁決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連帶支付供貨方貨款93669.6元,並賠償利息損失28100.88元。
庭審中申請人放棄了利息請求。
【爭議焦點】。
1、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是否應向申請人支付貨款。
2、擔保條款的效力及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的義務。
【裁決結果】。
一、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向申請人田某一次性支付貨款93669.6元。
二、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一、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是否應向申請人支付貨款的問題。庭審查明申請人依合同約定交付了地磚,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違約,關於申請人主張裁決其支付貨款93669.6元的請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關於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於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在田某與山東某裝飾公司所簽訂的《瓷磚衛生潔具購銷合同》中需方下擔保方欄目簽字、蓋章,結合合同標的的發標、中標和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合同書第(十二)條中「供方按需方要求供貨,需方在擔保方的監督下按工程進度付款」等合同內容分析,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為瓷磚衛生潔具購銷合同中需方富達公司提供擔保,實質上是簽訂保證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為購銷合同中需方履約向供方田某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成立。該保證合同雖然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因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是公益性醫院,屬於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仲裁庭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
三、關於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應承擔的責任問題。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田某與山東某裝飾公司是依據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招標後的安排簽訂的瓷磚衛生潔具購銷合同,簽訂該合同該醫院在擔保方簽字、蓋章時,明知己方是公益性事業單位而未向他方合同當事人明示,所以中醫院對於保證合同無效有明顯過錯。作為瓷磚衛生潔具購銷合同貨款債權人的田某,是在經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招標、擔保並提供財政撥款支付貨款和監督富達公司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才簽訂該筆交易的買賣合同和保證合同,縱觀該筆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分析,該醫院在招標、田某中標後,本應直接與田某簽訂合同,但事實上卻安排田某與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簽訂合同,且蓋醫院在本合同中既作為簽訂過程的實際操作者,又是合同履行的監督控制者,同時又是該合同標的物的最終使用受益者,實際是在為自己的最終利益提供「擔保」。通過以上綜合分析,本庭認定田某對於保證合同無效無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庭認為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應對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支付拖欠田某貨款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和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第二被申請人棗莊市某醫院明知其保證行為系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無效的情形,仍就第一被申請人山東某裝飾公司的合同義務進行擔保,雖然該擔保行為由仲裁庭認定無效,但其仍應就第一被申請人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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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田某對被申請人某裝飾公司及某醫院就買賣合同糾紛提起仲裁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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