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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以合理方式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朗讀]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是對格式條款的制定方設定了一定的義務,如果格式條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是拒絕說明的,該條款均視為未訂立。這裡合理的方式是指訂立合同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而且,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對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的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未提請注意的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無效事由,該格式條款還會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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