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以其財產承擔債務,如果企業的法人沒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時,不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法人會承擔連帶責任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