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是基於改革開放初期,為支持主業發展、解決職工家屬和社會青年就業,由原國有企業主辦扶植設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濃厚的歷史背景。登記註冊時間為1985年,註冊資金649萬元,1998年以其自有資產增加投入資本,註冊資金增至2000萬元整。主辦單位原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某辦公室,現為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某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
由於市場環境和國資監管運行機制的重大調整,2005年起建工公司完全停止經營活動。出於維護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和社會穩定的考慮,控股公司委託某發展公司對建工公司進行管理。自此,發展公司全面管控建工公司財務,並持續向其支借社保穩定費等費用。2005年至2017年7月,發展公司累計借支社保穩定費用二千多萬元。
2011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文件,建工公司已屬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且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同時控股公司已發布企業內部文件將建工公司列入退出企業名單。但由於種種原因,建工公司此次改革退出並未得到市國資委的批准。
2015年,根據市國資委《關於啟動編制「十三五」企業退出計劃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國資辦發[2015]9號)及控股公司的文件要求,建工公司再次啟動改革退出工作。由於其歷史遺留問題嚴重,企業產權界定困難、改革退出風險較大等原因,建工公司一直未能制定出合法合規的退出方案,退出計劃遙遙無期。2015年3月,建工公司聘請本所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爭議焦點】。
建工公司此次改革面臨多種不利因素,產權界定難;現企業主辦該改革事項的工作組與監管機構相關熱源國企改革改制經驗不足;無配套改革依據和指引的頒布;需要適用或引用十餘年前的859改制若干法規作為依據;停產停業多年各類資料保存不當嚴重缺失;一直承包制經營導致企業管理混亂,存在諸多違法違規的法律問題;了解其情況的主管人員大多離職或退休;諸多歷史遺留問題;曾經啟動5次改革工作均以失敗告終。
【律師代理思路】。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接受建工公司的委託後,結合建工公司現狀和訴求、北京市首都功能定位及相關政策法規指引,參照市國資委《關於加快劣勢國有企業退出工作的意見》(京國資發[2007]4號)的文件要求,改革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採用多種方式堅決將連續虧損、資不抵債,停產半停產、歇業,非主業範圍內沒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全部調整退出。據此,調整退出是建工公司改革的方向。具體步驟是:
(一)盡職調查工作。
確定改革的整體方向後,針對建工公司歷史遺留問題過多且存在人員流失、資料大量缺失等問題,律師展開了全面且細緻的摸底調查工作。盡職調查工作是本次調整退出的第一步,亦是量體裁衣制定方案的關鍵。首先,為初步摸清情況、穩定職工隊伍情緒,取得廣大職工對改革的支持,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律師與建工公司改革工作組、參與或見證多次改革的十餘名職工代表進行了逐一面談。其次,為了梳理繁重且困難的調查工作,製作了建工公司退出法律服務事宜的盡職調查清單。
(二)調整退出方式。
建工公司多次改革失敗的教訓證明,企業性質認定和諸多歷史遺留問題的法律性質認定是案件的核心。在此基礎上,方案能否得到廣大職工認可及本次調整退出路徑的選擇是該案件能否圓滿解決的關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建工公司可以通過解散清算後註銷或破產清算後註銷兩種方式退出。
在本案中,建工已經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應當首先選擇破產清算的退出方式。但是,破產清算雖然能夠根本上避免產生或有風險,可由於建工公司自身問題較多,因而破產清算困難較大,時間較長,退出成本較高,選用破產清算方式並不適合建工公司現狀。相比之下,解散清算方式雖然可能存在一定或有風險,但是時間快、負擔輕。並且,建工公司的主要債權人為其主辦單位控股公司及受託管理其的發展公司,採用和解等方式處理與建工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律師經過多方論證,建議建工公司採用解散清算後註銷的方式退出。
(三)調整退出方案。
由於建工公司經營方式落後、管理混亂、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因而調整退出方案的重點是妥善解決由此可能引發的資產處置及職工安置的問題。首先,參照《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的文件要求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財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清產核資財務處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2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工公司本次調整退出應該依法合規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
其次,建工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是資產處置的難點。律師對建工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仔細地研究分析,根據不同債務的不同特點,對處置方案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建議。針對賬面債務,律師認為:控股公司和發展公司作為建工公司的主要債權人,應按照正常程序向建工公司清算組依法進行債權申報,並根據清算組對建工公司資產清查核資情況,對應享有的債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並且,兩個公司的此種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亦不會對本次調整退出造成實質性阻礙。
此外,建工公司的賬外債務全部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認的有效債務,且均處於被強制執行階段。律師通過分析後發現,絕大多數的法律文書生效於2007年以前,時間跨度較長,受案法院均早已終止執行。且近年來,受案法院也未與建工公司溝通過履行支付義務的事宜。因而,律師認為:即使建工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告知程序,相關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可能性依然較低,亦不會對本次調整退出造成實質性阻礙。
本次調整退出的處置安置方案中,最為重要的是職工安置方案和成本。律師認為:結合建工公司受託管的現狀,建工公司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由發展公司負責安置接收是最佳方案;同時,職工的安置成本由發展公司作為接收單位承擔。
(四)潛在風險及應對措施。
針對執行調整退出方案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為防止風險可能對改革造成的阻礙,律師仔細分析了本次調整退出的潛在風險,主要包括資產與稅務風險、承諾人風險、司法破產風險等;其中的核心風險為司法破產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在清算組清算期間,存在著建工公司的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可能。結合對建工公司債權債務關係的分析,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只可能是生效法律文書中涉及的債權人,且申報債權可能性較低。但是,仍然要預見到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可能造成本次調整退出時間延長、成本增加等嚴重影響。因而,為了應對司法破產風險的發生,律師認為:應當針對不同的債權人預先制定出不同的和解方案;主要圍繞償還方式、金額等核心爭議,建議債權人審慎選擇最有利於雙方利益的和解方案。
(五)產權性質界定。
參照《規範意見》的文件要求,以及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1996]895號)等相關規定,對建工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產權界定,是實施本次調整退出的核心問題,也是法定程序和必要條件。
在本次認定過程中,由於長期停產停業且經營管理混亂,關於設立時,主辦單位撥款性質的認定成為界定集體企業性質的難點。律師依據盡職調查成果、諸多歷史文件和859改制的相關文件精神,依照《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認定建工公司屬於法律規定的集體企業性質。
【案件結果概述】。
律師受建工公司委託,已為其制定了完整的調整退出方案,且該方案及其職工安置方案已經通過職工大會審議。同時,律師對該調整退出方案及建工公司集體企業產權性質的界定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工作已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依法合規的出具了相關報告和文件。目前,建工公司本次調整退出已取得控股公司和發展公司的批准,正在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通過對本案的剖析不難看出,我國涉及集體企業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且相對滯後。除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於2016年1月13日通過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做出的修訂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清產核資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政策性文件均通過或發布於1997年甚至以前。集體企業作為我國一種特殊的經濟形式,多數情況下只能參照適用法律法規對其他法人的規定。正如本案中涉及的集體企業改革的情況,目前尚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文件對集體所有制企業改革、改制等問題進行直接的規定,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只能參照國有企業的相關文件適用。還應注意的是,由於集體企業普遍存在經營管理落後、產權關係混亂、缺少監督監管、歷史賬目不完整、主管單位性質變更等種種問題,集體企業改革、改制的困難遠遠超過國有企業。
【案例評析】。
建工公司此次改革能夠順利推進圓滿結案,避免了可能的群體性事件,主要依靠的是主辦律師參與、見證國有企業自2001開始的三輪深化改革的法律實務經驗,以及對歷次國有企業改革法律理論依據的深入了解和嫻熟運用,並據此制定的兼顧各方利益訴求,尤其是職工權益的改革方案。在建工公司本次調整退出過程中,主辦律師靈活借鑑了《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同時吸取了以往國有企事業和集體企業改制的成功經驗。與此同時,單有成功的經驗也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律師針對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且,對每個環節進行細緻的控制和把握,對最優方案進行精準的分析和選擇,以及對法律法規進行正確的理解和運用。建工公司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只有對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並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找到能夠務實開展的方法,才能以最低的成本實現徹底的改革。
【結語和建議】。
當前深化改革涉及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眾多、法律關係複雜。同時,廣大國有企業和老員工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做出過巨大貢獻,在從事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事項的各類法律法務中,律師不能僅僅局限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等簡單服務,而應將工作重點放在整體引導和細節設計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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