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為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3、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委託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4、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此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危險駕駛罪的開庭家人辯護的要點[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