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0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請分析:
(1)最高額抵押權的特徵。
(2)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含義。
(3)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的含義。
答:(1)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如下特徵: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最高額抵押權適用範圍具有限定性;最高額抵押權具有非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不以某一特定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抵押期間某一具體債權消滅,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因此消滅。
(2)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最高額抵押權產生之時至債權確定前的期間內將要不斷發生的不具有確定性的債權。
(3)最高債權額限度內是指抵押權人基於最高額抵押權所能夠優先受償的債權的最高限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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