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內容包括什麼
探望權指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以及以適當方式與子女保持聯絡的權利。包含以下內容: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具體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須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父或母必須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關係,子女依法被他人收養的,生父母對已被他人收養的子女沒有探望權,與繼子女沒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對繼子女也沒有探望權。享有探望權不以負擔撫養費為前提,因某種原因沒有支付撫養費或者離婚時協議或判決由一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權。享有探望權也不以離婚雙方沒有再婚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結婚,也仍享有探望權。此外,享有探望權不以非輪流撫養為限,在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權。
探望權的內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探望方式指以什麼方式來行使探望權,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見面,以見面時間的長短為標準可分為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短期探望又稱暫時性探望,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定期看望子女,這種探望時間較短;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並按時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有權以電話、書信等方式與子女進行交流、保持聯絡。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指在什麼時間見面,見面持續時間的長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時間,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協議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並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決。
二、行使探望權有哪些限制條件
法律在規定探望權的同時,也對探望權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會給子女的人身安全帶來損害或者影響子女的心理發育、世界觀的形成等。
1、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探望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體健康;探望權人吸毒或對子女有暴力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間有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打架鬥毆、參與賭博、觀看色情淫穢音像製品等行為,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人頻繁探望,違反規定探望子女,干擾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對子女有侵權行為、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中止探望權。
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後,探望權人不得違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權人改正其不良行為或身體、精神恢復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後,可以向法院提起恢復探望權的申請,法院認真審查探望權人的情況,在確定其不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後,可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2、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義務指直接撫養子女方必須提供幫助,使對方的探望權得以實現,包括為對方探望提供便利條件,在約定的時間接送子女,及時告知子女等。協助義務方故意設置障礙或者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行為均是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法院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進行強制執行,只能採用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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