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袁某甲(男)和袁某乙(女)系姐弟關係,為鄭州市金水區某都市村莊居民,袁某乙於2003年結婚並將戶籍遷出,2007年其所在的村莊被列入拆遷改造計劃,同年底,袁父作為戶主在《村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2009年7月,袁父病故,袁某甲和袁某乙姐弟2人在商討安置房分配方案時產生糾紛,袁某乙私自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家庭戶口本和袁父的死亡證明取走並保管。期間,雙方多次溝通無果,袁某乙先後3次分別將袁某甲、袁母和金水區政府告上法庭,主張繼承拆遷安置房和申請區政府行政行為無效,均敗訴。矛盾激化後,袁某乙將袁母接走與其共同居住。2018年,拆遷安置房建成,但姐弟2人仍沒有就安置房的分配達成一致。2019年4月,袁某乙再次以袁母名義將袁某甲訴至某基層人民法院。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該基層法院將案件委託至當事人所在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進行先行調解。
【調解過程】。
受理該糾紛後,為掌握詳情,調解員多次調查核實,併到人民法院詢問並查閱案件卷宗。2015年3月,袁某乙以袁某甲和袁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繼承袁父包括拆遷安置房在內的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該案中袁父雖為《村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主體,但因安置房尚未建成,亦未辦理權屬證明,故對袁某乙的主張不予支持;金錢繼承方面,拆遷過渡費是拆遷單位發放給被拆遷人及其家庭用於保障房屋拆遷後住房及日常生活的費用,拆遷協議中雖約定為按面積發放,但此項費用是為保障日常生活,故袁父生前實際支配的過渡費等款項結餘部分可作為遺產繼承;判決袁某乙有權繼承袁父3萬元的存款,駁回其他訴求。2016年11月,袁某乙以區政府為被告、袁某甲為第三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袁父生前簽字確認的《村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理由是1997年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歸袁父、袁某甲和袁某乙3人共有,袁父在未通知其的情況下在協議書上簽字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法院審理後對袁某乙的主張不予支持,袁某乙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高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後,調解員先和袁某乙進行了溝通。袁某乙認為,袁某甲獨占所有拆遷安置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為自身爭取應有的權益。調解員了解到,這些年袁某乙為了打官司已先後花去60餘萬元的費用。在向袁某乙詢問袁母的態度和意見時,袁某乙表示,其母年齡已大,只願姐弟之間能妥善處置此事,不想因此事影響家庭和睦。
在與袁某甲的溝通中,袁某甲提出在袁父簽訂拆遷協議時,袁某乙已出嫁並遷出戶籍,並且於2006年由其本人籌資在原宅基地上翻蓋、擴建了房屋,故袁某乙無權分配拆遷安置房。對此,調解員指出,儘管袁某乙此前的3次訴訟均以敗訴告終,但法院並非否認了袁某乙擁有拆遷安置房的繼承權,而是安置房未建成也並未辦理權屬證,談不上繼承的問題。如今,安置房已建成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袁母、袁某甲、袁某乙均有安置房的繼承權,並且袁母健在,若袁母對安置房提出要求也完全合理合法,袁某甲獨占所有安置房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員進一步指出,根據其前期的了解,袁母並不在意安置房如何分配,只願家庭能夠和睦,自己能夠安度晚年。在調解員的規勸下和疏導下,袁某甲採納了建議,表示不再堅持獨占所有安置房的訴求,同意分配給袁某乙一套安置房。
案情越來越清晰,調解員決定採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通過析理明法,儘量縮小雙方的分歧,降低雙方的心理預期。調解員先將袁某甲的意見轉述給袁某乙,袁某乙表示,達成調解協議的前提是達成令其滿意的分配方案。至於具體的分配方案,袁某乙表示同意分得一套房產,但提出兩個附加條件:一是袁某甲給予其20萬元現金,以補償其多年維權的實際支出;二是提供給袁母一套房屋居住,袁母享有該套房屋的居住權直至離世。調解員認為袁某乙的提議在情理之中,答應進一步做袁某甲的工作。同時也再度做袁某乙的工作,勸導其多從親情角度考量,希望雙方都重新思考,彼此各退一步。
接下來的時間裡,調解員頻繁與雙方溝通,多方開導、耐心說服,重點提示袁某甲的贍養義務,同時給袁某甲、袁某乙各自從法律、情理、經濟成本等方面比較分析其中的利害關係,袁母已年邁,雙方還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希望袁某甲、袁某乙顧念親情、撤訴調和。此後,調解員動員倆姐弟的長輩親屬、親朋好友從旁協助做調解工作。為消除袁某甲的顧慮,在徵得袁某乙同意後,調解員引導兩人將袁母的贍養問題融入房產分配協議,即如果袁某甲願意承擔袁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提供給袁母居住的房產仍歸袁某甲所有;袁某乙適當降低補償金標準。在經過幾次調解協商後,最終袁某甲、袁某乙均予認可。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就拆遷安置房和母親的贍養達成以下協議:
1.袁某乙分得兩室一廳(約91平米)房屋一套,袁某甲給予袁某乙現金10萬元的補償金。
2.袁某乙將之前拿走的戶口本、房屋拆遷協議、袁父的死亡證明及存摺交還袁某甲。
3.袁某甲提供兩室一廳房屋一套用於袁母居住,該房產的產權歸袁某甲,袁母對該房屋終生享有居住權。
4.袁某甲每月支付給袁母2千元生活費,並承擔袁母的醫藥費和醫療費。
5.協議履行後,袁某乙撤訴,並不再對拆遷安置房提出任何繼承訴求。
在之後的回訪中調解員得知,協議已得到履行,雙方當事人均對調解員的付出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進程的加快,城中村拆遷改造引起的矛盾糾紛多發,此類糾紛往往涉及的財產金額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當事人積怨較深。在調解此類糾紛時,要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理變化,重點是通過普及法律知識降低不合理預期,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從而達到化解糾紛的目的。在本案中,調解員通過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準確掌握了糾紛事實,採取「背靠背」的調解模式,通過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害關係,講明法律依據,弱化了雙方的對立情緒,並以糾紛對家庭關係造成的影響及經濟損失為說服依據,真正觸動了當事人的思想,在此基礎上調解員通力配合、全力疏導,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找到了彼此都接受的糾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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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金水區袁某甲與袁某乙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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