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後,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並負責債務人財產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不斷增多,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對破產管理人報酬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破產管理人報酬制度理論基礎和現有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破產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由法院確定,如美國、德國和日本;另一種是由債權人會議確定,如英國和澳大利亞。以上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目前,我國由法院在法定上限範圍內確定並調整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所以採取此種方式,是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初、債權人會議尚未召開之時,破產管理人就要開展大量工作。由法院決定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能避免債權人會議不能及時參與破產管理人報酬方案的確定。對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決定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設定了一些限制,如債權人會議可以對破產管理人報酬提出異議等。
對破產管理人報酬的計算,世界各國主要分為以時間為計算基數和以標的額為計算基數。在實踐中,我國破產管理人報酬給付機制主要有三種:標的額式、基金式和動態調整式。對一般的破產案件,可以按標的額計算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在「無產可破」的案件中,破產管理人報酬來自破產管理人報酬基金。目前,河北多地已開始運行該基金。在破產案件重整和解程序中,根據現有破產管理人報酬規定,重整計劃草案與和解協議草案中必須包含破產管理人報酬方案。破產管理人按照草案收取報酬,如果草案未獲法院批准認可等其他原因導致重整和解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的,法院應當結合破產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或者是和解協議草案中的破產管理人報酬方案及破產管理人的履職情況調整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方案。
二、破產管理人報酬機制運行困境。
河北相繼制定了破產審判規程、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和選任辦法、破產管理人名冊等,但在細化破產管理人報酬給付上尚有亟待完善之處。
首先,在確定破產管理人報酬計算依據上應適時調整。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的標的額為計酬依據,但實踐中是否僅依靠數額和比例來確定報酬存在爭議,建議根據破產案件進程和破產管理人的忠實勤勉程度及實際貢獻對報酬再進行適時調整。其次,在報酬支付節點選擇上不能一概而論。各國破產管理人或按照破產進程分段收取報酬,或結案時一次性收取。但是,對分段給付應明晰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後,破產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應堅持在市場化的背景下考量,同時,可從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執業能力,破產管理人必須具備商業、法律和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二是承擔責任的能力,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三是執業素養。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涉及破產程序的方方面面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其職業道德必須有較高要求。
三、破產管理人動態報酬機制的建立。
美國著名的質量管理專家戴明博士曾提出pdca循環的概念,在管理學方面得到了廣泛應用,也為我們建立管理人動態報酬機制提供了參考。pdca循環是一種合乎邏輯的工作程序,可以借鑑該模式對破產管理人報酬予以動態管理,以激勵和督促破產管理人、推動破產程序進程。
p(plan)——制定計劃(報酬計劃預案)。法院決定受理破產案件時,應對破產案件目標予以確定並制定具體進程計劃,對破產程序節點加強把握。如破產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接管後三個月內,完成對債務人資產狀況調查並製作書面報告。同時,破產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後,應對管理工作中產生的工作成本進行合理預期,應結合破產法定進程和個案情況初步擬定報酬方案,報法院初審後,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如債權人會議提出異議,破產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可先行協商,協商不能的依法由法院確定。採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法院可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初步確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方案。
d(do)——執行計劃(執行效果評價)。破產管理人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實現周總結、月彙報的工作制度。在接管後十五日內,破產管理人制定破產工作計劃和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範、工作紀律等,並依此逐項開展破產工作,做到時間進度有序、內部分工明確,並每月定期向法院提交進展報告,在涉及重大事項時亦應提交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如遇到不可預見情況,需要調整工作節點,及時報批法院,作出合理的書面說明。
c(check)——檢查計劃(相關檢查方介入)。這是戴明模式中最重要的環節。法院要對破產案件計劃的執行進行監督,在尊重破產管理人獨立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分階段對破產案件計劃和進程進行檢查,以明晰破產案件的階段性成果,保障破產案件按計劃推進。對破產管理人的工作能力,法院可以通過向債權人會議發放破產管理人履職評價表來徵求意見,以此作為評價的重要參考。為避免以標的額計酬方式的局限,法院還要在充分聽取破產管理人和債權人意見基礎上,在預案和執行範圍內檢查破產管理人工作,以保證破產管理人的工作量與其報酬相符。
a(act)——調整計劃(適時調整破產管理人報酬)。在破產管理人履職過程中,調整報酬需要考慮幾個因素:破產管理人團隊規模變化;破產管理人履職是否規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信息化操作等。法院的事後監督主要是對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評價,綜合考察其為員工安置、維護穩定、財產清收所做的工作,看能否提供可參考、可複製的經驗。破產管理人的履職情況不僅是動態調整其報酬的依據,也應計入破產管理人檔案,作為將來評定其等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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