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某日,在xx市xx區某路,胡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其車輛右側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趙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後乘王某)前部接觸,造成趙某和乘車人王某受傷,二車損壞。經交通隊認定由胡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胡某與王某申請xx市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過程】。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後,及時聯繫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方趙某,無果。在詢問胡某、王某後,雙方同意就胡某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部分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核實參加調解的雙方當事人身份情況,被侵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未成年的監護人即為其法定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故本次調解王某的父親王某甲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本次調解。
被侵權人王某因事故造成顱內出血,長期昏迷、傷情嚴重。故其法定代理人將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一併主張,請求侵權人胡某賠償被侵權人王某後續治療費、醫藥費、傷殘(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0餘萬元。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充分釋明有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適用於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在詢問胡某車輛投保的保險情況時,胡某稱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含不計免賠。根據研究,調解員認為本案最終損失應大於保險賠償金的保障範圍,因此有必要向胡某充分講明有關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有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是通過人民調解未通過法庭訴訟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人民調解亦應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雙方針對胡某墊付的費用、王某在老家治療期間的費用以及王某主張的賠償金額均存在一定的分歧。王某認為胡某已經墊付的費用和自己在老家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不包括在180萬元里。而胡某認為王某主張賠償金額過高,因此,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通過調解員的釋法工作,雙方對本案法律適用已經清楚且均無異議,目前的案件焦點是具體賠償數額的爭議。
因此,調解員又從情感層面開始了調解。從被侵權人系未成年,且其傷情的嚴重程度對孩子一生的影響對本就不富裕的王某家庭的打擊,到交通事故嚴重後果對胡某及其家庭的重大的影響等諸多因素進行長時間動情、耐心的溝通。雙方當事人情緒逐漸冷靜,王某同意在老家治療期間的費用包含在賠償總額里,胡某也同意前期已墊付的費用不包含賠償總額之中。且胡某同意先行賠付王某損失,保險理賠事宜他自行辦理。
【調解結果】。
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侵權人胡某同意一次性賠償被侵權人王某後續治療費、醫療費、傷殘(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壹佰捌拾萬元整(¥1800000.00);賠償後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解工作重點為:首先,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侵害且又是未成年人,為調解程序的順利開展,調解員認真審核其法定代理人手續。其次,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賠償分項的數額。最後,在法律適用釋明、賠償數額確定後,調解員針對雙方各自心結,從情理層面充分疏導,使當事人心中明法理,情緒得釋懷,王某及時獲得了救治費用,胡某也感到如釋重負,雙方對調解結果都感到十分的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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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區王某與胡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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