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在一個信息時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時事新聞通過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介報道出來,那麼,這些時事就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答:
時事新聞理論上不受著作權保護。
引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時事新聞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時事新聞。
時事新聞之所以不受保護,就是基於著作權理論中的「唯一表達」標準,時事新聞不符合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最低創造性」標準。即其她記者或報刊表達同一新聞事實時,也只能以同樣的方式表達,從這個立法精神來瞧,節目預告即使不屬於時事新聞類,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但就是,近年來,隨著傳媒產業化的發展,媒體間的新聞競爭日益激烈,新聞報道已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媒體自身對信息資源的整合、加工、價值判斷,其中包含了越來越多的智力勞動。因此,最高院出台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傳播報道她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與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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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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