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廊公司於2005年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詞曲)的著作權,並於同年錄製了cd專輯《鳳凰傳奇?月亮之上》。在該專輯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聲明:本專輯內的原創歌曲之全部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都歸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獨家永久專有,孔雀廊影音電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權人及錄音製作者權人。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該cd專輯收錄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2007年3月,該公司在某商場購買了兩部夏新手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兩部手機中都預裝有未經其授權許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將手機生產商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機銷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問題:
1、《月亮之上》的著作權人及錄音製作者權人有哪些權利。
2、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權?手機銷售商是否侵權?為什麼?
3、本案如何處理。
(1)錄製者享有發行權複製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演繹權傳播權。
(2)原告依法受讓取得的歌曲《月亮之上》詞曲的著作權及原告因製作cd專輯《鳳凰傳奇?月亮之上》而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夏新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生產的行動電話機中預裝歌曲《月亮之上》30秒片斷,這一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及錄音製作者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被告國美公司、永樂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銷售的系爭行動電話機的合法來源,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行動電話機的民事責任。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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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手機預裝歌曲 月亮之上 案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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