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譜知音】關聯企業、集團公司之間的外國人就業證...
主講嘉賓:邢洋律師
導讀:分居後,丈夫欠了20萬元,妻子卻不知情,一同被相識 20 多年的朋友訴至法院,要求一同還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分居後丈夫欠債
朱某與張某、陸某夫婦於1993年相識,不僅是同事、朋友,還曾經是鄰居,一直關係良好。2014年1月29 日,張某以家庭經營的防盜門廠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朱某借款20萬元,還請求朱某不要把借錢的事情告訴自己的妻子陸某。朱某答應借錢,雙方簽訂《借據》一份,約定張某於2014年5月30日前還款。由於是多年的朋友,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3%,但沒有寫在《借據》上。當天,朱某通過銀行轉賬9萬元至張某賬戶,並取現11萬元交給了張某。收到借款後的9個月,張某每個月都向朱某支付6000元作為利息,但此後張某既不付息,也不還款。朱某多次催促無效,只好將張某夫婦起訴至從化區法院。
法院判決: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及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等等。朱某答應幫被告向陸某隱瞞借款的事情,可見陸某對此事不知情,且張某借款並 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張某向原告朱某所借款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朱某要求張某妻子陸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最後,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給朱某,並駁回朱某對陸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分居後丈夫欠債,妻子該還錢嗎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從該債務是否緣於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而產生、投資經營所得收益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結合本案,張某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且沒有證據顯示借款出於被告張某和陸某的合意,也無證據證明張某借款所得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陸某有分享該借款帶來的收益,因此朱某對張某妻子的訴訟請求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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