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某公司發行購物券,張某系該公司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偽造公章,開具大量收款憑證和購物券,將客戶購買購物券的資金占為己有。案發後,張某以挪用公款、偽造公章、詐騙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該公司所售購物券也無法使用。客戶分分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公司和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張某構成表見代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張某系公司經理,具有辦理購物券的外在屬性,客戶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在公司授意下進行商業活動,完全符合《合同法》第49條的認定條件。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表見代理保護了消費者的信賴利益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人利用職務之便,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建立民事法律關係,代理行為產生的後果由無權代理人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形態。以上案件因張某是該公司的經理,具有獲得消費者信賴的表象,其又行使的是單位授權其行使的職務,消費者在此事件中又無過錯,且該公司在管理中有一定過錯,因此單位應承擔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商家應保護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注重商業信譽。消費者消費時要具有自我保護意識,要謹慎消費。如果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的表象,致使消費者進行消費。消費者只要做到了注意義務後,如果出現問題,消費者可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表見代理給消費者造成的財產損失,如何維權[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