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行政許可的規定,屬於准予實施事實行為的,能夠成為當事人藉助民事法律行為意圖約定排除其適用的對象,但卻不能夠成為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的對象。這類規定不存在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作是否為強制性規定類型區分的問題,可稱之為簡單規範。
確立行政許可的規定,屬於准予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既能夠成為當事人藉助民事法律行為意圖約定排除其適用的對象,也能夠成為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的對象。這類規定存在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作是否為強制性規定類型區分的問題,可稱之為複雜規範。
根據簡單規範能否被當事人藉助民事法律行為約定排除其適用,可以將簡單規範作進一步的類型區分:一是任意性規範。這類規範協調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能夠被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排除其適用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二是強制性規範。這類規範協調民事主體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不能被當事人約定排除適用。排除其適用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損害公共利益,得援引《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認定該行為無效。三是混合性規範。這類規範有時能夠被當事人約定排除適用,有時則不能。法律、行政法規中存在兩種類型的混合性規範:一種混合性規範協調民事主體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如果當事人意圖排除其適用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相比,更加有利於公共利益的確認、保障和維護,則該約定有效;反之則無效。另一種混合性規範有時協調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屬於前述任意性規範;有時協調民事主體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屬於前述強制性規範。
考慮到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都有關涉公共利益的確認、保障和維護,因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確立的行政許可屬於准予實施事實行為的規定,都屬於簡單規範中的強制性規範。當事人藉助民事法律行為意圖約定排除其適用的,得援引《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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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規範與複雜規範之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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